花式防家暴、防出轨 防二次出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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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乡人法律小家园 婚姻法之家
花式防家暴、防出轨 防二次出轨协议


《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 , 最高人民法院在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 , 法院应当支持“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夫妻忠诚协议 。
后来 , 最高人民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态度出现逆转 , 改为“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所签订的相互忠实、违反予以赔偿的财产性协议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 裁定驳回起诉” 。
遗憾的是 , 到了正式稿中 , 关于“忠诚协议”的相关条款 , 却莫名其妙地彻底消失了 。
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出现如此戏剧性的逆转 , 说明对忠诚协议的效力 , 值得分析研究 。
学术界基本上有如下两种观点:
一方观点认为 , 夫妻忠诚协议有效 。夫妻忠实义务是稳定婚姻关系的重要条件 , 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 , 且第46条规定 , 有重婚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 , 只要双方约定的“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 也未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 该协议当然有效 , 应受法律保护 。
另一方观点认为 , 夫妻忠诚协议无效 。理由是:第一 , 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仅为道德义务不具有强制性;第二 , 夫妻忠诚协议妨碍了公民的自由权;第三 , 法律明确规定了 , 夫妻共同财产是按照平均分割为原则 , 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 , 但忠诚协议往往有向无过错方一面倒的倾向 , 故其内容实际上是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
检索相关案例 , 众多法官认可“人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纷纷采取不予受理”的中立态度 。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夫妻忠诚协议约定中的效力问题:
王某和董某系夫妻关系 , 在日常生活中出现了家庭矛盾 , 双方为了表示自己对于这份感情的忠心和诚意 , 签订了这份协议书 , 但从协议的内容来看 , 这份“忠诚协议”是由于王某在结婚一年内多次殴打董某后所签订 , 可能并非真实意愿 , 只是在发生矛盾后 , 有过错的董某 , 为了和好 , 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要求所签订的该份协议 , 是为了维持婚姻关系的一个无奈之举 。
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不得有对乙方再次进行殴打的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规定 , 对于家暴行为 , 虽然现行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对婚姻生活中无过错方提供了经济利益上的保护 , 但司法实践中这种保护力度十分有限 。鉴于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 受害方通过订立忠诚协议 , 来获得对婚姻和经济上的保障也无可厚非 。在实践中能起到弥补法律保护不力的效果 , 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
协议第二条约定 , 双方不得有出轨行为(注:与他人发生任何不下当关系即视为出轨行为)
该约定维护了夫妻和家庭伦理 , 倡导夫妻忠诚和家庭责任 , 利己利社会 , 也应当认定为有效约定 。
协议第三条约定 , 甲方不得与他人在社交网站及客户端表现有任何暧昧行为:
对于协议约定一方婚姻存续期间出现一些法律上、道德上无明显特别大的过错的瑕疵 , 如与他人言语的轻浮、浏览色情网站、虚拟网络家庭等离婚主张赔偿的 , 笔者认为 , 应由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 ,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做出更为公正的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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