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被告人XXX无罪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判人员审判长李骞
人民陪审员袁冬梅
人民陪审员乔大器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书记员郭友志
书记员唐莉萍
来源:刑事备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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