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姐夫与表妹发生关系后被控强奸 我和堂姐发生过性关系

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XXX,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蒲江县,现住成都市双流区 。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因涉嫌强奸罪经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双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7年6月1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
辩护人刘吉,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郭大伟,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

表姐夫与表妹发生关系后被控强奸 我和堂姐发生过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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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6]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强奸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7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16)川0116刑初638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18年4月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XXX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事实不清,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刘吉、郭大伟到庭参加诉讼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 。现已审理终结 。
一审情况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8日20时许,被害人庞某和奶奶来到其表姐曾某1位于双流空港晶座13栋1707号家中,处理曾某1和丈夫被告人XXX的家庭矛盾 。次日11时许,XXX进入庞某居住的房间,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2015年12月16日,庞某因此事吃安眠药自杀,后被送至医院抢救获救 。
为支持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以支持其控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
被告人XXX当庭表示对与被害人庞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没有强迫被害人,被害人没有任何拒绝的意思,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其辩护人提出:
【表姐夫与表妹发生关系后被控强奸 我和堂姐发生过性关系】被告人XXX主观上没有实施强奸的故意;
被告人XXX客观上没有实施强奸的行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在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时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被害人没有任何拒绝或反抗行为;
被害人仅以多年前看到过被告人与妻子打架就造成不敢反抗的心理,不符合逻辑和常理,这也显然不属于“其他手段” 。本案中被告人XXX的行为并未违背妇女意志,指控被告人XXX犯强奸罪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20时许,被害人庞某和奶奶来到其表姐曾某1位于双流空港晶座13栋1707号家中,处理曾某1和丈夫被告人XXX的家庭矛盾 。次日11时许,被告人XXX因装被套进入庞某居住的房间,后躺在睡在床上的被害人庞某身边,并用手搂住其腰部,向其倾诉夫妻矛盾等生活琐事,随后拉被害人庞某的手******,然后亲吻被害人庞某并与其发生性关系 。事后,被害人庞某将此事告诉其小姨,其小姨将此事告诉曾某1,曾某1于当日15时许报案,随后民警赶往西航港空港晶座13栋1单元1707号将被告人XXX挡获归案 。
另查,2015年12月11日,被害人庞某因此事自杀,后被送至医院抢救获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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