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失恋而轻生的事,22岁女子因失恋跳湖自杀


因失恋而轻生的事,22岁女子因失恋跳湖自杀


2020年8月22日凌晨,22岁的(化名)在安徽巢湖边自杀溺水身亡 。
在此之前,与男友阿豪曾因分手问题爆发过争吵 。阿豪提出分手,态度坚决,见无法挽回,冲动之下竟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
失去女儿的父母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将阿豪诉至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索赔157万 。
到底提分手的阿豪要不要为的冲动负责任?近日,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
与阿豪原本是恋人关系 。父母的起诉书称,2020年8月21日晚,和朋友聚会,朋友拍的聚会视频显示开心快乐,情绪正常 。22日0点40分左右,阿豪接离开后,1点38分,发微信朋友圈说,“最终我失去了活着的意义” 。说明所表达的轻生情绪是对阿豪伤害的回应,阿豪对的轻生情绪应当是明知的 。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22日凌晨,与阿豪因分手问题发生争吵后,在靠近巢湖市望城碧桂园小区的巢湖边溺水死亡 。
“年少美丽,健康活泼,我们将视为掌上明珠 。”在父母看来,阿豪不仅不安抚,而仍然继续与其争吵,甚至在深夜,将带到巢湖岸边,置轻生念头中的于危险境地 。在的落水处尚有2米多浅水区,阿豪如及时制止和施救,不会溺亡 。“阿豪有我们的电话,我们就住在附近,如果阿豪及时打电话告知,最多5分钟即可到达溺水地点施救,可是阿豪没有这么做……”
2020年9月7日,父母提起诉讼,要求阿豪赔偿157万余元 。
法院审理认为,巢湖市公安局的死亡通知书上载明系溺水死亡,且最终并未认定为刑事案件 。父母在诉状中亦表明系因感情纠葛“情绪失控有轻生念头”,并指责阿豪的过错在于“置轻生念头的于危险境地”和未及时制止和施救以及未采取妥当的方式施救,即可以认定系自杀身亡 。
出生于1998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父母的店里工作,具有正常的工作、社交能力 。从在公安机关形成的多份询问笔录可以看出,事发夜里,与多名朋友在一起娱乐打牌,情绪并未明显异常情况,甚至是开心 。在阿豪要求与其分手后,始终在挽回,情绪激动 。可见的轻生行为确因与阿豪的情感纠葛有关,甚至是因阿豪坚决要求分手导致的 。
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制度体现了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精神 。男女青年恋爱期间,双方均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妥善处理好在此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不管何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恋爱行为既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不能一旦失恋分手就痛不欲生甚至自杀身亡,枉费自己的青春年华和家长多年的养育恩情 。
本案中与阿豪双方感情上的“合”与“分”,并不一定导致将另一方置于某种危险的境地的结果,故无论阿豪要求分手的原因是否为道义所容,其行为均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先行行为”,不能认定属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产生法律上的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作为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并具有丰富刑侦经验的权力机关,未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也印证了该点 。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阿豪对的死亡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
在本案中,从现有证据看阿豪与父母对的死亡均没有过错 。但的死亡确实对其父母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特别是精神打击 。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一审酌定阿豪补偿父母20万元 。
采访人员周凌如
【来源:潇湘晨报】
【因失恋而轻生的事,22岁女子因失恋跳湖自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