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工程造价:全部工程造价人民币 (暂控)(含税) 。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全部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工期 日历天) 。
2.在施工时如遇到下列情况,需顺延工期 。顺延期限,应同建设方及时协商,签订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及项目部备案 。
(1) 由于不可抵抗力,而被迫停工者 。
(2) 因 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
第三条 承包方式
第四条 施工准备中甲乙双方的义务
1. 甲方义务
明确工程内容、项目及要求,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及材料堆放地 。
2. 乙方义务
(1)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项目 。
(2) 保护工建周围的环境卫生及文明施工 。
(3) 保证所用材料经甲方验收认可并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如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 。
(4) 根据甲方要求免费制作相应图纸,并提供有利于节约成本的建议 。
(5) 遵守国家法规、政策,执行企业和本项目的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 。
(6) 维护企业信誉和职工合法权益,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完成项目承包合同指标,服从上级领导,接受检查和监督 。
(7) 竣工之后交付完整的竣工资料 。
(8) 施工过程中乙方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因乙方施工造成的人身、财产的侵害由乙方自行承担 。
(9) 乙方应在甲方及相关部门监督下依规范制取试样送检 。
(10)乙方自行承担施工中所用的水、点、气等费用 。
(11)必须保证该项目自己及其他施工的成品保护 。
(12)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 。
(13)其他按照行业惯例由乙方承担的义务 。
第五条 安全生产
乙方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定进行作业,如人为违反操作规定造成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和事故赔偿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照公司本年度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和国家安全生产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且每人必须办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结算及支付方式
1. 合同总造价以同建设方签订的协议为依据,有冲突的执行总合同 。
2. 工程价款结算由项目审核签字后报上级为有效 。
3. 乙方按总造价 %支付项目部配合费 。
第七条 工程质量及甲方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1. 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质量要求 。
2. 具体国家标准为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
第八条 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九条 施工及设计变更
1. 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 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或确认)后,方准施工 。
2. 甲方如需变更设计,由甲方与原设计单位商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当按变更后的设计施工,工期同建设方协商 。
【建筑包工合同】3. 变更工程如报价清单中已列有单价者,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后再比照相关优惠让利幅度结算;未列者,参考当地市场行情协商定价后按实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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