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能发出任一通知 , 则该当事人应承担其原可避免的损失赔偿责任 。
13.3 在不影响第13.2条效力的前提下 , 本款下的免责理由 , 只要且仅在此限度内该免责事由继续存在 , 可使未履约方得以免除损害赔偿之责任 , 免除处罚及其他约定的罚金 , 免除所欠款项利息支付之责任 。
13.4 若免责的原因持续存在6个月以上 , 任何一方均有权不经过通知对方即可终止合同 。
第14条 争议的解决
14.1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 , 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最终应由按照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所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仲裁员 , 根据此规则进行仲裁 。
14.2 以上的仲裁条款并不妨碍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 。
见附件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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