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适用法律
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 , 本合同范本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即《1980年维也纳公约》 。为了便于参照 , 该公约已作为附件1附在本合同范本后面 。通过将维也纳公约并入合同范本b部分第1.2(a)款中 , 不论买卖双方所在国是否已经批准该公约 , 该公约均将适用 。
起草委员会之所以选择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适用该公约 , 是因为采用诸如cisg这样专门为国际交易而制订的统一的法律是适宜的 。本范本合同是在如下假定条件基础上起草的 , 即:合同双方的权利要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约束 , 并且 , 公约未规定的问题 , 要受卖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的管辖(b部分第1.2条) 。因此 , 不鼓励当事人选择某一国内买卖法来管辖本合同 。虽然cisg并未规定销售合同的所有方面 , 但它有助于促进统一性与一致性 。然而 , 倘若双方当事人意欲选择某一国内法律来取代cisg(须填定a部分表格a-14(a)) , 那么双方应慎重核实 , 以确保其所选择适用的国内法与本范本合同之条款不相冲突 。若双方当事人急欲选择某一非卖方所在国之法律管辖cisg未作规定的问题 , 则应填写表格a-14(b) 。
四、修改须以书面证明
为保证双方所达成条款的最大确定性 , b部分第1.5条规定合同之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
然而 , 该项要求并不是绝对的 。在保持与cisg第29(2)条一致的同时 , 范本合同b部分第1.5条接着写道: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口头或以行为表示同意某项书面条款之修改 , 且另一方当事人已经信赖这样的口头协议或行为 , 那么该方当事人就不能援引书面形式之要求 。
五、装运和交货条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incoterms ② 中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 ③。虽然合同范本a部分在a-3中列出了所有现行的国际贸易术语 , 但是 , 起草委员会建议双方当事人应慎重考虑 , 避免使用需提交像提单这样可转让运输单据的术语 , 如cfr和cif:制成品在运输途中是很少进行销售和抵押的 , 因而很少需要使用可转让的运输单据 。同样 , 在结合本合同范本 , 使用诸如fas、fob、des和deq这类规定货物须交至或卸离船舶的贸易术语之前 , 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应谨慎考虑 。制成品通常在装卸区交付运输 , 不论是在港区内还是在内陆仓库 , 因此 , 使用这样的术语会与合同范本所要求的货物种类不符 。
因此 , 起草委员会认为最适合合同范本使用的贸易术语通常是exw(工厂交货)、fca (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daf(边境交货)、ddu(未完税交货)或ddp(完税后交货) 。正因如此 , 本合同范本a部分表格a-3首先将这些术语列出 , 而没有按照incoterms所列顺序 。还需提醒合同双方注意的是:尽管incoterms阐明了卖方和买方各自的主要义务及其相互间的风险和费用的划分 , 但并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可能产生的所有争议问题 , 提供全面的解答 。因而 , 在某些如fob术语项下 , 任何一方当事人皆无义务投保 , 相应地 , 就须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他们中间谁来负责投保 。另外 , 术语cip、cpt和fca并未划分装卸区操作费用该由哪一方负担 。这样 , 卖方与买方间对该操作费用的划分 , 就成为一个需双方特别议定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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