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版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八 )


2、托运发生下列过错造成车辆、机具、设备的损坏、污染或人身伤亡的 , 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1) 在整箱、拼箱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其他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行为;
(2) 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
(3) 货物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 , 而从外部无法发现;
(4) 错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3、托运人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 , 造成承运人错运误送 , 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 , 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
4、在运输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时 , 承运人因行驶托运人指定路线或者必经路线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 由托运人承担 , 但能够证明该额外费用因承运人责任而导致的除外 。
5、托运人不按约定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偿还垫付费用的 , 除上述费用外 , 并须支付上述费用的 ‰/日的违约金 , 在 工作日内 , 托运人仍不支付的 , 承运人有权留置相应货物 。
6、托运人不提供或不能足额提供约定箱量的货物时 , 应向承运人支付不足部分运费的 %的违约金 。
(二)承运人的责任
1、整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内 , 保持箱体完好 , 封志完整 , 非因承运人原因导致箱内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 , 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但承运人负责装、拆箱的除外 。
2、拼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内 , 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 , 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 不负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性质变化;
(3)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 , 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它处理;
(4)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
(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的情况 。
3、承运人自备集装箱装运货物的 , 由于集装箱隐性破损 , 造成货物损坏 , 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
4、由于承运人的责任 , 造成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未按约定时间运达 , 承运人负违约责任;逾期运达的 , 超过 小时后 , 以 元/小时/箱(车)为标准起算赔偿金额 , 该赔偿金额仍不足以弥补其他损失的 , 承运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错运到达地或错交收货人 , 承运人应将集装箱或货物无偿运到规定的地点 , 交给指定的收货人 , 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5、承运人未遵守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 , 由此造成托运人损失的 , 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集装箱货物起运前 , 托运人可以要求变更合同 , 并承担因变更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
2、集装箱货物起运后 , 托运人可以变更货物的到达地、收货人 , 并承担因变更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
3、任何一方变更合同 ,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
第十一条 保密事项: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 , 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 , 不得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记录、通讯、信息和交易披露给第三方 。依照法律的规定、政府的命令或司法机关的要求强制披露的除外 。
保密期限为  , 该期限不受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影响 。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 双方均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的 , 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选择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 请划去前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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