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合同范本( 二 )


第一章 适用范围
一、 乙方作为委托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并持有有效营业执照 。
二、 乙方如不遵守本协议中乙方应有的承诺、义务和责任 ,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二章 双方责任及义务
一、 乙方负责提供货源 。原则上甲方不接受危险品、半危品、贵重物品、尸体、骨灰及国家规定禁止出运物品的运输 。(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商议有书面确认的除外) 。
二、 乙方如与船公司签有协议运价 , 应于订舱时 , 在委托书上明确注明协议合同编号及运价 , 否则甲方将不承担运费误差责任 。
三、 乙方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国际海洋货物出口运输委托书》(简称“委托书”) , 委托书上必须包含托运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价及其它特别要求 , 同时需在委托书上注明本协议编号 , 以便双方核对协议内容 。
四、 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 , 必须在船开前2天以书面通知甲方 , 并经甲方航线操作人员书面确认 , 包括重新商定有关运价 , 船期及费用 。
五、 乙方有参展或其他货物要求紧急出运时 , 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 , 经双方书面确认船期后再行安排订舱装运 。
六、 甲方负责承办乙方所委托之货物运输 , 包括:出口订舱、报关、报验、装箱、短途运输、签发提单、文件交接及其它进出口相关业务 , 并按乙方要求安排装期出运 。
七、 甲方目的港代理应保证合理收费 , 除正常目的港费用外不得超收 , 如有任何超收情形甲方将协助乙方索回超收差额 。
八、 乙方提供报关资料请注意以下要求:
A. 提供报关资料前先审单(十位数单位及八位商品编号请填妥 。商品的品名必须有中、英文 , 如有手册请核对手册内容) 。
B. 出货单位在上海海关必须事先注册 , 否则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
C. 特别注明:甲方不能接受空白资料 。
D. 拼箱货、费用月结或类似月结情况 , 本公司不接受自报关 。
九、 送货通知
A. 货物须在截关日前72小时送仓,若有特殊要求请事先联系我司,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延误应由乙方负责.
B. 货物入库时必须持有甲方提供的进仓编号,甲方仓库在收货时将仔细丈量货物尺码,请送货人在现场监督丈量,同时签收仓库的收货记录单,甲方以收货记录单上的尺码作为衡量货物实际出运的尺码的标准.
十、 甲方在船开前一天传真提单样本及费用清单给乙方确认 , 无误后待船开后一天内提供正本提单 , 如乙方须将提单以电放形式放货给收货人则必须出具相关的电放保函 , 并根据海关操作在船开后30天内将退单退回乙方 ,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随时追查退单的流转情况并及时向乙方报告 , 但由于海关延期退单 , 甲方单据退回也相应推迟 。
十一、 如发生船期变动或体积、重量、件数不符等情况 , 乙方有责任在货物进港前主动通知甲方 , 并经甲方书面确认 。
十二、 在订舱报关、运输过程中 , 由于甲方的责任造成货物错运、破损时 ,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来处理并由甲方承担责任 。由于乙方造成损失则乙方承担后果 。由于第三方责任 , 则由甲方协助乙方向第三方追究 。
第三章 收费标准
一、 乙方依据与甲方所商定之运价(乙方须在托单上注明)按协议规定及时付给甲方 , 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乙方所托运之其它货物提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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