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而不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20xx-11-08法律快车|作者:未知 1152人看过
原告乔X凤是从被告张X林驾驶的客车上下来后,横过行车道时被被告陈X男驾驶的货车撞伤的 。这起事故是车辆驾驶人员陈X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造成的,因此,被告陈X男、张X林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
二、本案各方的过错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被告陈X男驾驶的无牌照、且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的大型货车,在冰雪路面上以20—3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下坡时即已发现大客车正在下滑而未采取措施停车,撞伤从客车上下来的原告乔X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 。
被告张X林驾驶的大客车,由于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致使上岭时下滑,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 。
原告乔X凤下车后,因其鞋掉了而坐在公路上穿鞋,横过行车道时没有注意来往车辆,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十)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即10%的责任 。
不采信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三、二被告的违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分担
1999年3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乔X凤乘坐被告张X林驾驶的从孟家岭开往石岭子客车,当车行驶到耿老大岭时,因路滑客车上坡时下滑,客车停下后,原告乔X凤下车时被从坡上下来的被告陈X男驾驶的货车撞伤,被梨树县交通警察大队评定为八级伤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陈X男申请重新鉴定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鉴定为八级伤残 。原告乔X凤住院治疗129天,花去医药费24509.36元,鉴定费300元,被告陈X男申请重新鉴定原告乔X凤垫付鉴定费144.8元,对原告乔X凤要求被告陈X男、张X林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陈X生、张X伟系货车和客车的车主应负连带责任 。
四、原告乔X凤提出的要求被告陈X男、张X林赔偿二次手术费用,因无据可依,本院不予支持 。待原告乔X凤二次手术后另行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男赔偿原告乔X凤医药费24509.36元,住×××,误工费1290元,护理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补助费33524.88元,合计63059.24元的70%计44141.47元,再加上申请重新鉴定费144.8元,扣除先行给付8400元,实际赔偿原告乔X凤35886.27元 。被告陈X生负连带责任 。
二、被告张X林赔偿原告乔X凤医药费24509.36元,住×××,误工费1290元,护理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补助费 33524.88元,合计63059.24元的20%计12611.85元,被告张X伟负连带责任 。
三、驳回原告乔X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3000元,原告乔X凤负担300元,被告陈X男负担2100元,被告张X林负担600元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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