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三 )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并反诉称:按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约定 , 对方必须准时提供租用车 , 确保行车安全 , 合同约定5月1日晚上12时到达海口 , 可是由于租用的6号车出故障 , 致使车队于次日凌晨5时才到达海口 。而10号车在高速行驶而前方又无障碍的情况下紧急刹车 , 导致一名导游右臂骨折 , 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伤 。在三亚市由于1号车驾驶员在索要回扣等无理要求没满足的情况下 , 煽动游客不按原定计划去购物点购物 , 并将旅游团带至不在计划之内的景点 。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门峡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23846元的团费 。现我方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 承担导游的医疗费920元 , 2262元的门票及23846元 。
事实: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xx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 , 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 , 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 。签订协议时 , 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 , 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 , 否则没收定金 , 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 , 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 , 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 , 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 , 不得迟到 , 不得无理取闹 , 如有违反 , 双杯返还定金 。签约后 , 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 。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 , 故致函汽运公司称 , 因“五一”放假 , 所余之款于5月5日付清 。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 , 因一辆车发生故障 , 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海口 。另有一辆车在行驶中急刹车 , 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受伤 。行程结束后 , 汽运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 , 旅游公司只付3.7万元 , 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 , 汽运公司表示拒绝 。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未果的情况下 , 向本院起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 , 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 , 造成三门峡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团费23846元 。
判案: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除协议中的“甲方在旅游购物点的停车费和购物回扣均归乙方所有”违反有关规定无效外 , 其余内容均合法 。签约后 , 旅游公司致函汽运公司称5月5日付清余款 , 而汽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 汽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抵达海口及造成游客损伤 , 属违约行为 , 旅游公司亦没有按约定的时间 , 即5月5日付清余款 , 其行为同样违约 。因此 , 旅游公司亦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所付之定金应折抵租车款 。因汽运公司的违约造成旅游公司的损失大于约定的定金 , 故其要求汽运公司因违约行为 , 造成三门峡旅行社拒付团费23846元和医疗费920元 , 共计24766元的损失的请求 , 予以支持 。旅游公司请求汽运公司赔偿不按要求所去景点而增加支出2262的费用 , 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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