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
1、本案表面看起来是一起汽车租用合同纠纷 , 其实是一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本案原告汽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车协议” , 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汽车按规定的路线运送客人 , 司机由原告所派 , 原告必须保证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被告的乘客运送到指定的地点 , 因此 , 双方之间是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
2、本案双方签订合同以后 , 该运输合同是否成立了呢?从我国有关运输合同的法律、法规来看 , 一般都规定运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告成立 , 运输行业一般也认为运输合同经协商一致即告成立 , 并不要求支付运费或购买客票为条件 , 因此 , 从有利于保证运输和行业的正常秩序 , 保护合同双方的长远利益出发 , 一般都将运输合同视为诺成性合同 。合同当然成立 。
3、根据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 ,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 , 原告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运到约定地点 , 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 。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另外原告在运输途中发生紧急刹车导致旅客受伤事件 , 未能为旅客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 , 违反了旅客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 , 应承担违约责任 。而本案被告在原告已经履行完毕运输旅客的义务后拖欠部分运输费用也是没有道理的 , 其行为同样违约 。法院正确认定和划分了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责任 , 做出了合情合理的判决 。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三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北京首例索赔第三者险案今宣判人保败诉
在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划分出事故双方当事人责任比例时 , 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先期赔付 , 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偿其第三者险?
今天上午9时20分 , 本市首例机动车车主向行人赔偿后 , 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案宣判 。朝阳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部赔偿车主周某4万元 。
法院认定 , 周某所投保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 , 在其投保的第三者险的承保范围之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 , 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
宣判后 , 保险公司的应诉代表当即表示要上诉 , 并称人保不应成为法规冲突中的牺牲品 。
今年8月6日 , 王某驾驶起重车在朝阳区姚家园路平房附近将骑车人廖某撞碾而亡 。朝阳交通队出具责任认定书 , 称事故发生前双方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无法查证 , 故车祸原因无法查清 。
按照新“交法”的规定 ,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 机动车一方负全责 。在交通民警的主持下 , 车主刘某与死者家属达成损害赔偿调解书 , 刘某赔偿对方10万元 。但此后刘某找到中国人保北京分公司要求理赔4万元保险金时 , 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没有事故责任”为由拒绝 。
在此案开庭审理后的第二天 , 北京市人大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该办法规定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该办法将于20xx年1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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