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合同( 三 )


第七条 违约
7.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 构成借款人违约:
(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 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 , 或违背在本合同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
(2) 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 , 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3) 借款人任何其他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能清偿 , 或者不履行或违反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 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4)借款人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5) 借款人或其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 , 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 , 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 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 , 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6) 可能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
7.2 借款人违约 , 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依据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 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3) 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 , 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
(4)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
7.3 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 , 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 , 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
7.4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或其他应付款项的 , 贷款人有权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
第八条 权利和义务转让
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 贷款人的转让行为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 借款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
第九条 生效、变更
9.1 本合同自双方有效签署之日起生效(以最后签署日期为准) , 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
9.2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9.3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本合同的解除 , 不影响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
第十条 其他
10.1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 不构成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 , 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权利 。
10.2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 , 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 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
借贷双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 , 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 , 并已应借款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 。借款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包括第一部分《借款条件》和第二部分《借款合同条款》) , 借贷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 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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