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不得布置在什么地方,公共娱乐场所不允许设置在哪一层( 二 )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通畅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


第十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 。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器防火安全管理,即使消除火灾隐患 。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


第十六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


第十八条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 。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


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


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材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 。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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