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可同时拿吗?】
我单位是北京一家公司, 我单位有一女职工, 该女职工每月工资4000元, 单位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 女职工休产假4个月, 该女职工已经领取了生育保险津贴12000元, 问, 我单位还需要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吗?
解答:《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 ”2006年12月4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 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 。 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 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 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 ”因此, 如果职工已经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了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不需要再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但是, 如果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工资标准的, 用人单位应该补足差额, 如果高于本人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 以本案为例, 该女职工每月4000元, 但只领取了12000元, 因此用人单位需要补足差额部分4000元, 如果该女职工领取了生育津贴2万元,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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