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出台新政策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参加工伤保险


穗出台新政策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参加工伤保险



昨日 , 广州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 从发文之日起 , 上述单位需参加工伤保险 , 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 ,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4367元 , 下限1300元 。 另外 , 根据广州市此前出台的规定 , 工伤保险从201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减半 。
根据通知 , 广州市属及以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 应当按照所属关系参加工伤保险 , 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的原经费渠道解决 。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统一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执行 。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及其他津贴补贴之和申报缴费基数 , 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上限按不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 下限按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 今年广州工伤保险的缴费上限是14367元(平均工资4789元×3) , 下限则是去年的最低工资1300元 。
【穗出台新政策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参加工伤保险】 通知规定 ,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 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 , 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对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公费医疗经费垫付的医疗费用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 , 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公费医疗经费退还垫付的费用 , 并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公费医疗经费垫付部分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
依照本通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 未参保或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 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 ,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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