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处处"要脸",但千万不能"丢脸"( 三 )


“生物识别信息的内涵外延需明确 , 相关处理规则需细化 。 ”郭兵表示 , 应完善相关立法 , 对收集公民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要有明确标准 , 对于存储和使用信息 , 也应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
当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被侵犯时 , 公民往往不愿意提起民事诉讼 , 因为“打官司”时间、经济成本高 , 举证难度大 。 就算胜诉 , 收益也很低 。 这导致很多公民在相关权益受侵害时忍气吞声 , 不法分子却逍遥法外 。
对此 , 周俊强建议将公益诉讼引入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领域 。 这样 ,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可以就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大大增强维权力量 。 郭兵建议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个人信息权益侵害救济的相关规定中 , 增强公民维权动力 , 同时提高法律威慑力 。
“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 不能光靠立法 , 执法环节同样重要 。 ”周学峰建议 , 应设立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集中统一监管机构 , 并设置投诉处理程序 , 在民事诉讼之外给公民提供行政救济的途径 。 这样 , 当信息权益受侵害时 , 个人再也不会茫然无措 , 可以直接去找个人信息保护机构投诉 。
相较于传统的数字密码 , 生物特征识别体现了技术的迭代升级 。 因噎废食不是对待新技术的正确态度 , 加以约束、因势利导 , 或许更为理性 。
生物识别信息是公民独一无二的“人体密码” , 是数字时代的通行证 。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相关法律、监管的完善 , 期待生物特征识别技术能实现“科技向善” , 使我们的生活更加便捷 , 而我们的“人体密码” , 也能得到更妥善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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