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租房申请条件-苏州公租房买卖政策
苏州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 并在本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非三水户籍的, 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城镇职工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含80%) 。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含15平方米) 。
(4)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
【苏州公租房申请条件-苏州公租房买卖政策】(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
苏州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依据《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租赁合同期满, 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 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
(一)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 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
(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 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定期向社会公布 。
(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 一次性付款后, 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 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
(四)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 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 。 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其他住房, 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 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 由政府回购, 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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