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和申请条件】
长沙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和申请条件
长沙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长沙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办法》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完全产权, 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人是否已缴纳土地价款(退还货币补贴资金)取得完全产权、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
购买经适房满五年(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并取得经适房产权证的, 产权人在补交土地价款后, 可以上市交易, 政府可优先回购;也可分别由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 取得完全产权 。
不同的位置, 有不同的土地等级 。 在长沙公布的2013年经适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计算标准中, 共分7个等级, 最高为Ⅰ级, 即位置最好的一类地块, 出让金标准为761元/平方米, 最低的则为Ⅵ-2级, 标准是257元/平方米 。
《办法》规定, 购房人自愿退出经适房, 交由政府回购的;购买经适房不满五年, 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政府可按原价格回购 。
将所购经适房私自转让、出租、出借或改变使用性质且二次以上告知三个月内拒不改正的;本办法发布之日起, 再行购买其他住房的;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 骗购经适房的, 除按本条回购外, 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政府有权回购, 回购价格按照经适房原价格折旧每年扣减1%计算 。
另外, 回购的经适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符合公租、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配租 。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在补交土地价款或退还货币补贴资金后上市交易的, 按规定缴纳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相关税费;政府回购经适房及再配售、配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过程中所涉及市级权限内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交, 相关税收依法依规减免 。 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单位集资房相关规定办理 。
长沙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目前长沙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二种保障方式:一是实物保障方式;二是货币补贴保障方式 。 根据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规定, 棚户区、片区改造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可自主选择实物保障方式和货币补贴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 其他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只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
(一)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 。 具有长沙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
2、住房 。 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
3、收入 。 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保障收入认定证明》(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或《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二)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长沙市城区常住户口 。
2、除被拆迁房屋外, 他处无房 。
3、年龄以法定结婚年龄为准 。 (男满22周岁, 女满2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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