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女职工哺乳期灵活办公,哺乳期工作岗位劳动法规定

1、哺乳期工作岗位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 , 可请哺乳假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
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的条件: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 , 用人单位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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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哺乳期女职工疫情期间可以线上办公吗2022年可以 。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建议: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加强生育保护,结合实际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休假及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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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哺乳期劳动法2021年新规定2021年哺乳假新规定如下:
1、对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2、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 , 每次三十分钟,这即哺乳假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 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6、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7、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 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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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哺乳期可以申请居家办公吗可以申请居家办公 。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疫情期间不适合外出上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公司协商在家办公 。居家办公是指特定情况下,上班族居家基于互联网处理办公事务的一种办公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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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哺乳期上班规定是什么【允许女职工哺乳期灵活办公,哺乳期工作岗位劳动法规定】【法律分析】
1、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 ,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 医疗期满后 ,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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