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支出减少,企业拆迁补偿款可以抵减以前年度的亏损吗?

1、企业拆迁补偿款可以抵减以前年度的亏损吗?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
搬迁所得在完成搬迁的年度汇算清缴,因此,搬迁所得完成搬迁的年度可以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最长不超过5年 。

拆迁补偿支出减少,企业拆迁补偿款可以抵减以前年度的亏损吗?


2、拆迁补偿 税收政策政府拆迁补偿税收
财政部为规范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 。发出通知规定,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 , 应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则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搬迁结束后 , 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则应确认为当期损失 。因此搬迁补偿款能否产生利润的关键在于有关搬迁补偿款项是否为政府拨给,这将从根本上决定相关交易的性质 。对于拆迁补偿金相关的涉税事项主要规定有:
一、营业税
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
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 , 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 ,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 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 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 ,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 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文 。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 。
三、企业所得税
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截至目前 , 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 , 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
(1)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
(2)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 , 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实务中内资企业收到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参照国税函 [2003]115号文件执行的 。有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参照该文件的精神,对本地区内资企业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作出了规定 。
2、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对内资企业而言,当搬迁补偿款不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时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在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
内资企业如遇到此类情形,应当以税务机关的批文作为确定是否需对该损失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依据 。
(2)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80号)第十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自2004年7月1日起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其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书面说明,同时附送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等,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应就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重点检查 。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的 , 又没有办法实际取证,可以进行纳税调整 。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因搬迁补偿款不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而导致的财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 更多地是取决于职业判断 。
3、企业搬迁涉及所得税税务处理与财务处理的差异从上述规定看,收到搬迁补偿费的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较大 。主要体现在:
①财务上对于核销相关费用和损失后的搬迁补偿费结余数规定计入资本公积,也就是不影响被搬迁企业的损益 , 但税务上规定此类结余数应当冲减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也就是通过减少可税前列支的折旧的形式计入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因此,在重置了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就会在以后年度内形成应税暂时性差异 。为稳健起见,对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而言,应当在将搬迁补偿款结余转入资本公积时,按照结余金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留出递延税款贷项(而不是将结余款全额计入资本公积),在以后年度根据会计和税法上对于折旧计提的差异逐年转销该贷项 。
②财务上未对搬迁后不再重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时结余款的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税法规定,此类情形应视同常规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进行税务处理 。
③财务上可从搬迁补偿费中列支的费用和损失包括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但税务上并未明确此类费用可作为财产损失予以税前扣除 。
④财务上规定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可以直接核销搬迁补偿款,我们理解这里所说的安置费主要包括 “买断工龄”的一次性补偿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一次性补偿金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该文件同时规定: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 , 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具体摊销年限由省级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因此,在企业搬迁过程中如涉及部分职工“买断工龄”或支付其他补偿的,还应关注税务机关是否允许将买断工龄款一次性税前扣除 。如果税务机关要求分年扣除的 , 则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情况下会出现可扣除暂时性差异(也就是递延税款借项) 。在确认该递延税款借项时,应特别关注《企业会计制度》第107条关于该差异未来转回期间(一般为3年)内应预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这一前提条件 。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二、拆迁时适用的法规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 , 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为此接受了采访人员的采访 。在采访中回复“条例为什么没有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的问题时,答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 。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调整;集体土地征收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调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为问答的内容:
问:条例为什么没有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
答:有意见认为 , 条例应一并解决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问题 。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现在矛盾突出的确实主要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通过行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是超越立法权限的 。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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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政策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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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2.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1]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 , 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 , 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 , 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 , 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
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
补偿类型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 。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 , 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 , 正在渐渐走向成熟 。
“新条例针对补偿数额的确定有两大核心要点: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 。对比实务中补偿结果 , 在新条例出台后,因补偿数额不合理所引起的矛盾降低不少 。”杨在明表示 。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据猜测最新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将于2011年第四季度出台,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一、营业税
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
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 , 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 , 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文 。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 。
三、企业所得税
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截至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
(1)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 , 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 , 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
(2)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务中内资企业收到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参照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执行的 。有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参照该文件的精神,对本地区内资企业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作出了规定 。
拆迁补偿支出减少,企业拆迁补偿款可以抵减以前年度的亏损吗?


3、企业取得政府拆迁补偿款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政府补偿款项属于财政性资金,视为收入处理不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税务上要判断该项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 如为不征税收入,收到当期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但该项收入所形成的成本费用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 。如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 则应在收到当期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其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也可以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
关于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 , 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例如:该房地产企业2010年除政府补助收入外,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如500万元为不征税收入(该项收入当年用于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为300万元),则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300万元(1000+300) 。如500万元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则应将500万元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其费用支出300万元也允许税前扣除,则该房地产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万元(1000+500) 。
土地增值税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上,该项500万元拆迁补偿收入应该是冲减拆迁补偿支出 , 而不是单独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处理 。也就是说,该项收入不作为土地增值税征税收入,但是要冲减开发成本中的补偿支出,从而减少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项目金额 。
关于上述土地增值税的处理问题,《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文件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项目范围明确为: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用全部支出虽然可以作为开发成本,但税法规定的是“净支出”,也就是全部补偿支出减除拆迁过程中的各种收入后的实际净支出,因此,政府给予企业的拆迁补偿款应从企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支出中扣除 。
例如:该房地产企业开发某项目时,购置土地使用权后,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支出2000万元 , 但收到政府拆迁补偿补助500万元,则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构成开发成本扣除项目的拆迁补偿净支出为1500万元,而不是2000万元 。同样,500万元补助收入不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收入 。
营业税处理
拆迁补偿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 要视不同情况处理 。如果房地产企业征地后自行负责拆迁,而不是受政府委托,其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如果企业是受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委托进行拆迁,其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 , 则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代理业”收入,应就其代理差额收入缴纳营业税 。
关于上述营业税处理政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 , 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
拆迁补偿支出减少,企业拆迁补偿款可以抵减以前年度的亏损吗?


4、拆迁补偿怎么做账?1、对这一项经济利益的取得目前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挂账不处理 。
在收到拆迁补偿费时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形成的拆(搬)迁费用、重置资产费用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余额挂账不处理 。
(2)增加企业资本公积 。
视为接受捐赠直接记入“资本公积”,发生的拆(搬)迁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重置资产计入固定资产,但不能真实反映当期利润水平 。
(3)冲减新购建资产的入账价值 。
在拆(搬)迁后重新购置资产时,将收到的拆迁补偿费直接冲减重置资产成本 。这种方法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原始价值 , 而且一旦补偿费大于重置资产购置成本时,没有规定重置资产的原值该如何计量 。
(4) 作为“补贴收入”入账 。在收到拆迁补偿费时一律作为“补贴收入”,以便于年底进行所得税调整,但这种处理缺乏依据 。
(5)不入账 。有的单位在收到拆迁补偿费后,误认为该笔款项无需核销,将其列入单位“小金库” 。
2、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费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的规定,拆迁补偿费是指因拆(搬)迁事件的发生而对旧资产清理、毁损、报废损失和拆(搬)迁各项费用的补偿以及新资产重置成本的补助 。
其具体内容包括: 因拆(搬)迁而清理的固定资产的净损失; 因拆(搬)迁而发生的拆卸、运输、安装调试费用; 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 拆(搬)迁期间的停工损失; 不再重置时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 同拆(搬)迁有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  
3、拆迁补偿费按行为主体可分为两类: 一是由政府直接出面实施的拆(搬)迁行为而给予补偿的为政府行为,如为调整城市布局而进行的企业(单位)整体搬迁、道路改扩建等,多具有公益性; 二是非政府行为的拆迁 , 主要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产开发而有偿占用土地等,盈利性是其主要特点 。
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从日常活动中产生 , 而不是从偶发事项中产生 。只有向其他单位提供产品或劳务,取得经济利益流入,且流入额能够计量才能确认收入 。拆迁补偿费的取得不是从日常活动中产生的,而是从偶发事项中产生的;且并未向其他单位提供产品或劳务,只是一种损失的补偿 。因此 , 拆迁补偿费并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 。  
4、而政府主导性拆迁补偿费的取得又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被拆(搬)迁企业直接从政府取得,具有政府的拆(搬)迁通知、确定拆迁补偿费金额的政府批文、付款人为财政专户的进账单,这种情况下应将拆迁补偿费视同为政府拨款; 
间接从政府办的“开发公司”、“城投公司”取得 , 这些公司在拆迁补偿费的给付过程中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并未在给付拆迁补偿费这一实施过程中谋利,“开发公司”、“城投公司”取得拆迁补偿费时付款人仍为财政专户 , 同时,被拆(搬)迁企业具有政府的拆(搬)迁通知、确定拆迁补偿费金额的政府批文的,也可将拆迁补偿费视同为政府拨款 。
第二种情况是从专业拆迁公司,或从政府办的“开发公司”、“城投公司”取得,但在拆迁补偿费的给付过程中 , 该公司通过与被拆(搬)迁企业协商确定补偿金额 , 并且有一定的商业性,使被拆(搬)迁企业不能取得记载有明确拆迁补偿费金额的政府批文的,虽有政府的拆(搬)迁通知 , 也不能将拆迁补偿费视做政府拨款,应同非政府主导性拆迁补偿费一样视为出让资产取得的补偿 。 
【拆迁补偿支出减少,企业拆迁补偿款可以抵减以前年度的亏损吗?】5、对于可视为政府拨款的拆迁补偿费可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 
取得拆迁补偿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将被拆除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支付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 
取得变价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清理净损失冲销拆迁补偿费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重置资产入账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同时将拆迁补偿费转作资本公积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发生的拆(搬)迁费用及重新安装资产的安装调试费用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有节余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拆迁补偿费不足的,应将“专项应付款”的借方余额转入当期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专项应付款 
对于非政府主导性拆迁补偿费可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
6、非政府主导性拆迁补偿费应视为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和相关固定资产所得的款项,应当在扣除所清理或报废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其他因拆(搬)迁而发生的费用后,将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
但确有证据表明所收到的拆迁补偿费金额显著高于(即超出额比例在50%以上)所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相关拆(搬)迁费用之和的,可将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而超过公允价值的那部分显著差额视同为其他企业所给予的与重新购建新资产相关的捐赠 , 记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 。 
扩展资料
在进行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处理时,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对拆迁补偿费所涉及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各地税务部门对此项内容的规定也有很大不同,因此企业在取得拆迁补偿费后要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定最合理的税务处理;
二是企业在取得拆迁补偿费后 , 无论以哪种方式进行会计处理,都应在会计报表附注部分进行详细披露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拆迁补偿费
参考资料:百度文库-关于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拆迁补偿支出减少,企业拆迁补偿款可以抵减以前年度的亏损吗?


5、辽阳43平米住房被拆迁,四年后仍未要到补偿款,为何要补偿款这么难?辽阳43平米住房被拆迁 , 四年后仍未要到补偿款,为何要补偿款这么难?拆迁 , 农村就是不划算,几年前修高速,有一户人家前两年刚翻新的新房,光材料费就有36w,别人两个50多岁的,重建房子特别用心 , 用来养老的 , 农村自建房,基本上除了主体结构找小工,其他的都自己来,最后赔偿款30w,村委会介入调解最后赔了35w,当时拆迁的时候,因为地基当时做的特别深 , 而且不知道用料是什么特别难拆 , 最后专门用炸药炸地基 。别想农村什么集体拆迁能给你单独多给你多少,价格就是低 , 占地300平的农村自建房,带小院,天井 , 三层,屋前后都有公路,菜地,你说你拆迁补偿买个啥房,有这个养老自在 。

房屋拆迁首先要看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 还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如果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一般是按照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评估补偿,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要看采取哪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重新划分宅基地建房 , 二种是货币补偿,第三种是提供安置房安置 。一般来说 , 重新划分宅基地建房 , 首先要有一块合法的宅基地,其次,补偿的货币能够让被拆迁人在新的宅基地上,能够建起来同等面积的房屋 。
如果是货币补偿,因为不给划分宅基地也不给安置房,所以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购买商品房 , 那么这个时候的补偿应该以被拆迁人居住条件不降低为原则,所补偿的货币金额能够在最近区域购买到同等面积的商品房 。如果是提供安置房安置,那么提供安置房的面积,应该按照原来合法房屋的面积1比1或者更高的比例进行置换 。
因为开发商已经把住户的房子拆了,这样的做法对于住户来说是非常被动的 , 开发商不讲道理 , 非常的霸道,所以补偿款特别难要 。
补偿款对于开发商来说也是一笔非常大的支出,他们的房子已经拆了,开发商为了节省支出,所以才会一直都没有给他们补偿款 。
有的开发商把拆迁工作全部都外包出去了,也有可能是开发商自己也没有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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