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预留快递末端作业场所,无锡市快递管理办法

1、无锡市快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快递管理,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江苏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以及相关保障、服务、安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快递服务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快递业发展政策,引导、扶持快递业发展,提升快递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联动 , 满足经济社会需要 。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县)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快递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国家安全、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 共同做好快递业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用现代信息、自动化、物联网等技术,开展技术改造和创新,高效利用交通运输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发展低碳快递 。第六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促进与保障第七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快递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保障快递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快递业发展规划,并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包括快递园区、快件处理场所、城乡快递服务网点等在内的快递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快递业发展规划、快递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 应当为快递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九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快递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快递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
鼓励将工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用于快递业发展,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条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或者区域总部落户本市;符合条件的 , 按照规定享受本市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苏南快递产业园等快递园区应当根据园区规划 , 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完善园区功能,推动快递产业集聚发展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住宅区、商业区为设置快递服务网点提供便利 。
鼓励利用城市配送网络、邮政网点、村邮站、城市社区工作站、农村服务中心、便利店等提供快递服务 。
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利用城乡客运班车、客运场站等开展快递下乡便民服务 。第十三条 机场应当设置快件监管中心,建立快速安检、配载、装卸、交接、运输通道,为快件快速通行、通关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区应当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快递服务场所 。
旧住宅区整治改造时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快递服务场所设置纳入提升性项目,满足居民对快递服务的需求 。第十五条 鼓励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车站、机场、住宅区、商业区等场所设置符合国家《智能快件箱》标准的公共智能快件箱 。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智能快件箱的投放,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通行的前提下 , 为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停靠等提供便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利用快递服务车辆从事快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 。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参照省有关规定制定快递服务车辆管理办法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投快件使用的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市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统一标识 。第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区、商业区、学校以及其他封闭管理的场所,应当为快递服务提供通行、临时停车、派送等便利 。
快递收派员无法按址当面投交快件 , 经收件人同意交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收发室代收的 ,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收发室应当代收、代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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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宿迁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快递市场管理,优化快递市场营商环境,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快递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业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以下统称快件),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邮政管理部门设置派出机构的县(区),由派出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未设置派出机构的县(区),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互相配合,加强对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维护寄递安全 。第五条 快递协会应当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市场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 , 将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提高快递市场信用水平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快递物流业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引导快递企业入驻电商、物流园区,促进快递和电子商务、现代农业、制造业等产业协同发展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 优化城乡快递末端节点布局 , 推进行政村设置快递综合服务站 , 统筹推进农村快递和城乡末端设施建设 。第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 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十条 快递企业开办具有固定场所、设施的快递末端网点,应当自开办之日起二十日内,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提供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由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依法备案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收寄快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ㄒ唬┑泵嫣嵝鸭募吮匦胱袷毓矣泄亟辜牡荨⑾拗萍牡莸墓娑? ,验视交寄的物品以及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
 ?。ǘ┓⑾忠伤平辜牡菸锲坊蛘卟荒艿背∪范ò踩缘奈锲罚?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报告;
 ?。ㄈ┏诵偶酝獾目旒?nbsp;, 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ㄋ模┲傅技募苏贰⑼暾钚纯斓菰说?,提醒填写的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协助妥善封装快件,并作出验视标识;
 ?。ㄎ澹┨嵝鸭募嗽亩量斓莘窈贤蹩?nbsp;, 告知服务价格;
 ?。┦褂梅瞎矣泄匾蟮氖得占男畔⑾低呈占⒙既搿⒈ㄋ褪得占男畔?。第十二条 快递企业向寄件人长期、批量提供寄递服务的 , 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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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ㄆ撸┓伞⒎ü妗⒐嬲鹿娑ǖ钠渌樾?。第十四条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递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并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的险种,鼓励快递企业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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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市发展快递业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加强快递行业管理,规范快递服务行为,保护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发展、扶持及快递经营、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本规定所称快递企业是指经营快递业务的邮政企业和其他快递企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将快递服务的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 , 对快递企业在土地使用、设施建设、科技应用、金融税收、车辆通行、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促进快递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快递业发展规划,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市快递业的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经贸信息、住房建设、市场监管、人力资源、财政、公安、文化以及国家安全、检验检疫和海关等部门 ,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快递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文化、国家安全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共同维护快递业稳定、安全、有序发展 。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实施快递企业分类管理 , 建立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条 快递行业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者委托的业务,提高快递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章 支持措施第七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制定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时 , 应当统筹考虑快递企业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结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有关规定,适当安排快递企业用房 。
支持将工业区旧厂房、仓库、闲置土地和存量土地资源用于发展快递服务业 , 建设快递产业园 。第八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制定城市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高等院校、大型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规划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当合理安排快递服务所需的停车和装卸用地,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第九条 鼓励快递企业的总部或者区域总部落户本市 , 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统筹安排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快递服务业发展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市财政、规划国土、人力资源、科技、金融等部门应当在财政、土地、人才、技术、金融等方面支持快递业与电子商务、金融业的融合发展,推动建设电商快递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完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快件(邮件)管理,完善跨境快递服务通关环境 。
鼓励深港两地快递业合作发展,规划国土、住房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快递企业建设深港快件(邮件)分拣中心、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辆通行情况及快递服务需求,合理确定快递服务车辆的通行区域和时段,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给予快递服务车辆临时停车和通行便利 。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利用非机动车从事快件(邮件)收投业务的相关规范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车站、机场、口岸等单位的安检机构应当对快件(邮件)实行分类管理、优先查验,提高检验效率,确保快件(邮件)传递畅通 。第十五条 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以及商业楼宇、住宅区、工业区等封闭管理场所的物业服务单位 , 应当为快递服务提供通行、临时停车、派送等便利 。
具备条件的物业服务单位可以设立快递服务场所和收投快件(邮件)的自助服务设备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 , 对参加本市相关部门及机构组织的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鉴定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章 经营主体第十七条 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法人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 并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未经许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
快递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并在完成变更手续之日起20日内,报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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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邯郸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对邮政、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河北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快递业的发展、规划、建设、市场、服务、安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对提供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和快递基础性设施建设给予政策、资金、土地等方面扶持,推进邮政快递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交通运输、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商务、海关、住房保障房产管理、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促进邮政快递业健康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设立快递业发展引导资金,鼓励和引导快递行业发展 。鼓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设立相应的引导资金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将邮政、快递业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快件集散中心等设施用地,科学合理设置区域邮件、快件的集中处理场所和区域收投、配送网络站点 。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邮政、快递设施专项规划 , 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建筑工程,应当将智能信报箱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邮政管理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
鼓励将传统信报箱升级改造为智能信报箱,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给予补贴 。第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商务中心、机关等场所设置智能快件箱或快递末端共同服务场所 。
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共同服务场所运营企业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报送使用情况等运营信息 。第九条 鼓励邮政、快递企业整合资源 , 延伸乡镇农村网点,健全农村服务网络 , 对村级邮件、快件收投场所及拓展农村网点的优秀企业,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因城镇建设需要征收、拆迁邮政、快递企业营业、处理或储运场所的 , 征收单位应当与邮政、快递企业协商,按照就近安置、不降低服务水平、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 , 先安置后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邮政、快递专用机动车辆应当喷涂专用标志;专用电动三轮车辆应当按照市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监管样式 , 统一编码、统一涂装,喷涂企业专用标识和服务监督电话,并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邮政、快递专用车辆备案情况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享 。第十二条 邮政、快递专用车辆属于民生保障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已经备案的车辆给予道路通行便利,保障其依法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 。
符合尾气排放要求的邮政、快递专用车辆,经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 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件后,在机动车尾号限行期间不予限行,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邮政、快递专用车辆在运递邮件、快件途中发生一般交通违法或轻微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记录后立即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做后续处理 。发生严重违法确需扣留车辆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保护邮件、快件安全并及时通知车辆所属企业转运邮件、快件 。第十三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 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 ,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重大服务阻断、安全事故等情形,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机制,结合当地传染病疫情防控形势和政策要求 , 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主动接受培训、督导、检查,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 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从业人员必需防护用品保障,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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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盐城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9修订)【城市规划预留快递末端作业场所,无锡市快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管理 , 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江苏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服务、保障、安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 ,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本地区快递物流业发展的政策规划,提升基础配套设施,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 强化电商物流末端服务能力,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邮政管理部门设置派出机构的县(市、区),由派出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未设置派出机构的县 (市、区) , 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 , 加强行业自律,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快递服务质量管理 , 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邮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企业为推动快递市场繁荣、促进快递业发展,积极培养和引进各类专业人才 。人才优惠及支持政策依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环保包装、新能源车辆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开展经营,依照相关规定享受新材料、新能源推广应用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 , 应当将快递园区建设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纳入规划,统筹考虑快递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鼓励专业电商快递园区不断完善配套各项服务功能 , 为入园电商、快递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仓储、检测、人才等各方面服务 。
对适宜快递服务发展的工业园区、住宅区、商业区,鼓励快递服务网点的进驻,并逐步实现快递与电商、制造业、跨境网购、现代农业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第十条 鼓励社会第三方在企事业单位、车站、机场、商业区等场所设置智能信报箱、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端,提高末端投递智能化水平 。
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应当在智能快件箱设置并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邮政管理部门登记,其后台终端应当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联网,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设计规范中有关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控制指标的相关要求,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快递服务场所 。
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的,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征求业主同意后 , 根据需求设置相应的快递服务场所 。
快递服务场所应当用于建设开放性寄递服务中心或者设置智能信报箱、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端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中设置智能信报箱,不再配建传统信报箱的,设置智能信报箱工程应当纳入住宅小区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 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智能信报箱数量应当按照住宅套数合理设置 , 并符合相关标准 。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智能信报箱工程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安装、工程监理单位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智能信报箱的维修和更换,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外由产权人负责 , 也可以由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企业维修、更换 。第十三条 完善邮政服务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邮站发展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邮政快递、农村电商、农资购销等服务 , 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鼓励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村居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和超市等场所,为邮政快递站点提供服务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制造业、特色农业等建立合作发展机制,促进快递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地区通过委托代理、共建农村物流平台等方式 , 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生活消费品和农副产品购销等电子商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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