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开展各种奥林匹克活动的基本单位,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成立几年

1、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成立几年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 (NOC)
国家奥委会是按照《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建立起来,并得到国际奥委会承认的负责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开展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 。国家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功能单位 。国际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组织的各种奥林匹克活动,最终都要由国家奥委会来承担、执行和完成 。
国家奥委会担负着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在各自国家或地区发展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重大任务,其具体职能是:宣传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保证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地得到遵守;促进运动技术水平以及群众体育的发展;培训体育管理人员,保证这些培训有助于传播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维护体育道德;选定适于举办奥运会的城市 , 组织和领导各自代表团参加奥运会和国际奥委会赞助的地区、洲或世界性的综合运动会 。
到2006年初,被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已达202个,遍及全世界,它们在奥林匹克运动中起着重要作用 。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Fs)与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NOCs)是奥林匹克组织体系的三大支柱,也是奥林匹克组织的基本成员 。它们以《奥林匹克宪章》为指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了既独立又统一的组织结构关系 。在这种关系结构中,国际奥委会是指挥首脑,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进行技术辅助,国家奥委会是开展各种活动的基本单位,三者缺一不可 。它们团结合作形成了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合作关系 。这种合作关系的特点是,在权力高度集中于国际奥委会的前提下,各司其职 , 协商互惠 。奥林匹克运动就是在这三大支柱的协调合作中正常运行的 。
1894年6月23日在巴黎召开的国际体育代表大会上成立 。发起人是法国的教育家皮埃尔?德?顾拜旦男爵 。1894年成立后,总部设在巴黎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 , 为了避免战火的洗劫,1915年4月10日总部迁入有“国际文化城”之称的瑞士洛桑 。这里有奥林匹克博物馆 , 奥林匹克研究中心,还有以顾拜旦名字命名的大街 , 体育场等等 。数十年来,洛桑为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 称为"奥林匹克之都" 。国际奥委会也是在这个美好的城市逐渐发展、壮大而闻名于世的 。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领导机构,是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律地位和永久继承权的法人团体 。
国际奥委会根据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创始人顾拜旦的理想 , 恢复奥林匹克运动的目的,在于增强各国运动员之间的友谊与团结 , 促进世界和平以及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发展世界体育运动 。《奥林匹克宪章》明文规定,国际奥委会的宗旨是:鼓励组织和发展体育运动和组织竞赛;在奥林匹克理想指导下,鼓舞和领导体育运动,从而促进和加强各国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
迄今已有近百年历史的国际奥委会,为之作出了积极努力和重大贡献 。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 。是以推动奥林匹克运动和发展体育运动为宗旨的全国性体育组织 。任务和职能是:促进奥林匹克项目在中国广泛开展;组织中国奥委会代表团 , 参加国际奥委会主办的夏季、冬季奥运会,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运动器材;协助其它全国性体育组织举办体育竞赛和运动会 。
中国体育组织早在1910年10月成立,1922年即为国际奥委会所承认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5月在雅典举行的国际奥委会第49届会议上通过决议被继续承认 。但在1956年第16届奥运会时,由于国际奥委会某些负责人制造“两个中国”,允许台湾当局也派队参加奥运会 , 对此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提出抗议 , 中国奥委会于1958年8月宣布与国际奥委会断绝关系,1979年11月26日,经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表决 , 又恢复了中国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合法地位 。设在台北的奥委会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机构,用“中国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留在国际奥委会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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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奥林匹克的三大支柱是什么?答:高等学校教材〈〈奥林匹克学〉〉第76页有这样一个复习思考题"何为奥林匹克运动的三大支柱?答案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奥林匹克委员会.并且是"通常称为"的,笔者觉得不妥 , 值得商酌 。首先,就语法而言,"奥林匹克运动的三大支柱"其关键词是支柱 。前面的修饰有"奥林匹克运动的""三大支" 。据该教材第2页(绪论部分)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定义 , 全文如下:奥林匹克运动是指当代的一种国际社会运动 。(这里应该省略了"有关体育的")由此可见,"奥林匹克运动"的关键词应为"运动" 。再看"三大支" 。从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听"某某男人是家庭的顶梁柱""某某是国家的支柱产业" 。在这里可以看出"支柱"即起决定性重要部分的人或事物 。以此类推,即:有关体育的国际社会运动的三大重要部分是什么?很显然,把组织体系的三大支柱(见第三章内容提要第三句话)作答"奥林匹克运动三大支柱"是片面的,它们只能作为组织保证,构成起一个支柱 。其次,如果这一概念作为一特定概念,约定俗成,是否可行呢?笔者以为:依然不妥 。一是它违反了奥林匹克追求公正性原则 。奥林匹克是追求"真、善、美"的结合,决不可知错不改,迁就而过 。二是有违奥林匹克主义"使体育运动处处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以促进建立一个维护人的尊严的、和平的社会"的宗旨 。它忽略了运动的主体因素–运动员 。只强调组织,而忽略运动员的主体性,严重损害了运动员的尊严 。这是第二点不妥 。第三,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淆,不便于教学 。〈〈奥林匹克学〉〉作为高等学校教材,是教学所用 。其概念乃是基础 。概念的不准确性 , 势必引起认识混乱,理解有误 。况且,这一概念在全书中多处提及,并还以问答题形式考查 , 影响面较大,实为非改不可 。那么什么是奥林匹克运动的三大支柱呢?笔者以为,应该是:奥赛运动员、奥赛运动项目和奥赛组织 。理由见下文 。首先,运动员作为体育运动(简称运动)的主体,人的因素 , 理应成为其支柱 。人的基本活动能力:走跑跳投等直接决定了运动的性质(是人的运动)和内容(是人所能从事的活动 。例如:鸟能比飞,而人不能) 。第二,它是组织服务的对象 。组织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运动员比赛来进行的,它为运动员服务,提供各项保证,使比赛能够按一定规则和方式有序地进行 。组织和运动员有着密切的关系 。但是,没有组织,运动员依然存在,而没有运动员,组织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因此,可以说:运动员是组织存在的基础 。第三,他是运动的参与者、奥林匹克精神的体现者、国家荣誉的代表者等 。任何一项运动都要由特定的运动员去拼搏,产生新的记录,进而体现奥运精神、表现竞技体育的魅力 , 展现人类的极限的美 , 个人的民族的自豪感 。可见,运动员,特别是奥赛运动员,是运动的重要部分 。运动项目也是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运动项目是运动员的运动内容,是组织划分的依据 。运动项目决定了运动员运动的专业性 , 有利于引导大众体育的发展,体现人的极限能力 , 发展运动的竞技性,构建"更快、更高、更强"目标载体,也便于运动员的专业化和组织管理 。组织作为运动的支柱,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 。没有组织,运动就只能停滞在自发状态,就没有今天的奥林匹克,就没有今天的奥林匹克运动 。组织是个体运动、地方运动上升为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条件,也是运动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和推动力 。总之 , 没有运动员 , 就没有运动项目;没有运动项目 , 就没有组织;没有组织 , 运动员和运动项目就没有发展的保证和动力 。可以说 , 组织是使运动升格为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因素 。也正是从这个角度和其影响力,才能准确地定义奥林匹克运动的三大支柱 。这三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辅相成 。三者的统一,形成了今天的有关奥林匹克的新事物:奥林匹克运动、奥林匹克文化、奥林匹克学等 。
奥林匹克大家庭的诸多成员中起支撑作用的是国际奥委会、 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 。由于这3个组织系统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 缺一不可 , 故被人们称为“奥林匹克三大支柱”(Olympic Tripartite) 。三大支柱在奥林匹克运动中承担着不同的责任, 国际奥委会负责领导和协调;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负责各种技术性事务,如组织比赛、制定竞赛规则等;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则负责在本地区开展各种活动, 组队参加奥运会等 。
公平,公正,公开,
什么是开展各种奥林匹克活动的基本单位,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成立几年


3、哪三个会 是奥林匹克组织体系的三大支柱,是奥林匹克组织的基本成员?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FS)与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NOCS)被称为是奥林匹克组织体系的三大支柱,也是奥林匹克组织的基本成员 。它们以《奥林匹克宪章》为指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了既独立又统一的组织结构关系 。其中,国际奥委会是指挥首脑,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进行技术辅助,国家奥委会是开展各种活动的基本单位,此三者在权力高度集中于国际奥委会的前提下,协商互惠 。
什么是开展各种奥林匹克活动的基本单位,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成立几年


4、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一什么位目的的组织国际奥委会(IOC)
国际奥委会是一个国际性的、非政府的、非赢利的组织 。它于1981年9月17日得到瑞士联邦议会的承认,确认其为无限期存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机构 。
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机构 。国际奥委会按照《奥林匹克宪章》领导奥林匹克运动,其具体任务是:负责体育运动和运动竞赛的协调、组织和发展;与官方的或民间的主管组织和当局合作,努力使体育运动为人类服务;保证奥运会正常举行 。反对危害奥林匹克运动的任何歧视支持,促进体育道德的发扬;努力在运动中普遍贯彻公平竞赛的精神,清除暴力行为,领导开展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斗争;采取旨在防止危及运动员健康的措施;反对将体育运动和运动员滥用于任何政治的和商业的目的 , 努力使奥运会在确保环境的条件下举行,支持其他致力于奥林匹克教育的机构 。
国际奥委会享有对奥运会的全部权利,包括对奥运会的组织、开发、广播电视和复制的权利;有关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和奥林匹克会歌的一切权利也完全属于国际奥委会 。国际奥委会有权撤销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承认, 从奥运会比赛项目中撤销运动大项、分项或小项,有权取消对国家奥委会的承认,甚至有权取消奥运会组委会承办奥运会的权利 。不仅如此,它还具有对一切参与奥运会的违章人员,从运动员、裁判员到代表团官员、管理人员进行处分的权力 。当然,国际奥委会需要依据《奥林匹克宪章》来行使自己的权力 。
国际奥委会于1894年6月23日成立时的名称是"奥林匹克运动会国际委员会",当时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奥运会的正常进行,这体现在国际奥委会给自己确定的3项任务中:①确保奥运会的定期举行;②使奥运会保持崇高的目标③引导竞技运动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1897年一家法文报纸首次称之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1901年正式改用现名 。
国际奥委会作为一个非政府的民间组织,需要自筹经费以维持生存 。长期以来国际奥委会资金拮据,20世纪60年代后期曾一度出现赤字 。70年代开始随着电视转播收入的增长,情况开始好转,1975年取消了每年300瑞士法郎的会员费 。80年代中期后,由于奥林匹克商业开发各种措施的实施,国际奥委会在经济上获得了独立 。经济上的独立使得国际奥委会的人员构成发生相应变化 。国际奥委会曾经是由社会上层人士组成,是"贵族气息极为浓厚"的组织, 因为参加奥林匹克活动必须自己负担全部费用 。现在具有雄厚经济基础的国际奥委会可以对其成员提供经济支持, 负担其参加会议的费用, 个人的经济状况不再是委员资格的制约因素,国际奥委会成员的结构开始趋向合理 。国际奥委会的机构有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执行委员会、总部和专门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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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开展各种奥林匹克活动的基本单位,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成立几年


5、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在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作用和权利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担负着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在各国家或地区发展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重大任务,其具体职能是:
在全国体育活动范围内宣传奥林匹主义的基本原则 , 尤其是促进奥林匹克主义在学校和大学的体育教学计划中传播,负责建立致力于奥林匹克教育的机构,特别是要关心全国奥林匹克学院、奥林匹克博物馆的建立和活动以及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文化活动;保证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得到遵守;促进运动技术水平以及群众体育的发展;组织训练班培训体育管理人员,保证这些训练班有助于传播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尽力采取行动反对运动中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暴力,禁止使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受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赞助的地区的、洲的或世界性的综合体育竞赛中,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唯一享有代表各自国家的权力;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有权在各自国家选定适于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城市;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应保持其自主性,并抵制任何可能妨碍其履行奥林匹克宪章的压力,包括政治、宗教、经济性质的压力;组成、组织和领导各自代表团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由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赞助的地区的、洲的或世界性的综合体育竞赛 。
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享有下面权利:
向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提出有关奥林匹克宪章和奥林匹克运动,包括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的建议;就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申办者资格提出意见;协同筹备奥林匹克代表大会 。
应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要求,参加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各委员会的活动 。
暂时或永久被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停止承认的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失去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赋予的一切权利,包括:
称它们为“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使用奥林匹克徽记;从奥林匹克团结基金所开展的活动中受益;参加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领导或赞助的活动(包括地区性运动会);选送运动员、队的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参加任何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总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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