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 , 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 , 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
广义的混同 , 是指不能并立的两个法律上的资格,归属于同一人,因混同导致权利或义务消灭 。包括三种情形:
(1)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
(2)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
在第一种情形 , 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 , 因为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是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 , 为所有权上的负担而限制所有权 , 且均为在所有人的物上设定的权利,如其与所有权混同 , 所有权上的负担即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
在第二种情形,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时 , 势必自己向自己请求给付 , 且自己应向自己履行债务 , 显然没有意义 , 其债之关系应即归于消灭 。
【什么是混同】在第三种情形,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时 , 保证债务被主债务吸收而消灭,这是由强势义务吸收弱势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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