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居民楼内不得从事喷漆业务


【广西:居民楼内不得从事喷漆业务】 11月28日下午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 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市民关注的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问题 , 《条例》均作出明确规定 。

对于国家上位法中没有法律责任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 《条例》增设了法律责任 , 提高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管方面的刚性约束力 。

例如 , 对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 规定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整治 。

《条例》还规定 , 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内 ,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从事喷漆业务的经营项目 。对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要求 , 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 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 , 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 , 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整治 。

删除“机动车冒黑烟罚200元”
《条例》草案原规定 , 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 违反规定的由交警部门责令维修 , 并处200元罚款 。另外规定 , 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拖拉机 , 不得驶入城市道路 , 违反规定的由交警部门责令改正 , 并处200元罚款 。

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 , 专家和有关部门提出 , 草案关于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冒黑烟的规定 , 识别和判定均带有主观性 , 执行难度大 , 容易产生纠纷 , 建议删去 。


城市物流率先使用新能源车
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公交、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等行业 , 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新增或者更换城市公交车以及游船 , 应当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动力燃料;推进在用重型柴油车、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港区内运输车辆和装卸机械等港区作业设备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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