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由于这些公共场地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对车主收取场地租赁费 。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物业停车费收取标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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