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案例分析:租房遇到拆迁,租客能否分得拆迁款?( 二 )

所以金某才会一会说要房子 , 一会又说要50万元的补偿 , 可是法院二次审判最终判决结果都是要求他立即搬出房子 , 金某又是“输”在了哪里?其实最主要是他忽略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的先后顺序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先出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出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说可以让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 , 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排除了房屋承租人的主体地位 , 不再能和拆迁人直接产生联系 。
这一点体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 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 这里直接明确规定了补偿的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 , 什么是“房屋所有权人”?

即对房子拥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人 , 房屋所有权人在这些权益的基础之上 , 可以设立用益物权 , 即将部分如占有、使用、受益的权利分离出来 , 给他人享有的同时 , 获得利益 , 因此张女士是该栋房子的房屋所有权人 , 金某获得的只是用益物权 。
也就是说 , 金某只能主张补偿 , 而不能主张安置 , 且只能对张女士主张 , 不能对拆迁人主张 , 加上补偿并不针对普通的私人租赁房屋 , 只针对商铺和产房 , 因此金某能够获得的 , 只有多出的租金 , 或者张女士出于人道主义给予的一点补偿 , 而非安置房和50万元损失费 。
所以可以很明确地说 , 租客是不能获得房东拆迁款的 , 最终张女士申请强制执行 , 法院直接进行了腾房 , 这个教训对于金某来说应该十分惨重 , 希望今后他能够意识到 , 租的房子产生的利益只与房主有关 , 按闹分配的时代从未存在 , 小范围发生的情况也早就消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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