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法律依据】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有哪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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