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车辆损毁无法驶回原籍的,车主可直接在车辆所在地申请报废(由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 。车辆异地报废办理的方法:
1、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本市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在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机动车后,应当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应持办理注销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资料以及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向本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异地报废怎么办理】2、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回当地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本市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机动车后,应当持办理注销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资料向本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3、由于事故或使用时间过长等各种原因,车辆在外地损坏无法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三十条规定:“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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