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以案说法:男子买房被骗,起诉开发商获赔两万,虚假宣传会怎样?( 二 )


(一)假借订立合同 , 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本案中 , 房地产公司虚假宣传为事实 , 导致赵先生以较高的价格购买了这套房子 , 但实际的配套设施却不存在 , 因此赵先生的权益的确受到了损害 , 而作为缔约方 , 房地产公司就有义务对自己的缔约过失行为负责 。
一般来说 ,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2)缔约相对方受有损害;(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害有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方存在过错 。

很明显 , 该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是满足这些条件的 , 因此他们应当对赵先生进行赔偿 , 最后 , 法院经过研究 , 决定判处房地产公司赔偿给赵先生房屋总价款的1.5% , 共计25467元 。 但房地产公司依旧不服 , 继续提出上诉 , 但二审维持原判 , 驳回了该公司的诉求 。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 , 我们应当将其与违约责任进行区分 , 首先 , 缔约过失责任是由违反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 而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 二者所针对的违约形式不同;
第二 ,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需要行为人有过错 , 而违约责任则不需要;第三 , 缔约过失责任不以合同生效为前提 , 而且多数发生在合同生效前 , 而违约责任必须要合同生效后才会产生 , 因此在遇上此类纠纷时 , 我们一定要先弄清楚对方的责任属于哪一种 , 然后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通过这起案件 , 广大商家也要引以为戒 , 宣传是一种很好却很正常的销售手段 , 但宣传的内容一定要与所出售的商品相符 , 若是夸大 , 最后就只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 当然 , 只要商品质量过硬 , 也就没有必要去做那些夸夸其词地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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