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贷款,储备土地可否用于土地储备贷款以外的贷款抵押

1,储备土地可否用于土地储备贷款以外的贷款抵押储备土地一般是指由政府下属的土地储备中心机构收储的土地,按土地法相关规定,储备用地只能做为土地储备中心机构贷款的抵押物,否则不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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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对政府的土地储备中心贷款中应主要关注的风险点有哪些主要关注贷款资金是否用于土地储备 。在资金流向上做好调查事实存在的前提下对信贷资金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贷后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确保信贷资金专款专用 。去相关部门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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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储备贷款最长期限是多久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贷款本质上相当于贴现行为,只不过贴现行为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而商票抵押是质权行为 。给你推件《小指阵》这个博客看下,供参考你可以选择看看的!贷款续作就是办理展期或借新还旧,本质就是增加还款期限,缓释了贷款风险 。最后,贷款安全无小事 。【土地储备贷款,储备土地可否用于土地储备贷款以外的贷款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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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监管体制下土地储备贷款现在怎么操作 尽量在本地银行咨询办理贷款 。申请贷款时,贷款人需要准备资料分为以下几类:1、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结婚证等信息;2、提供稳定收入来源证明:银行流水单,劳动合同等;3、提供稳定的住址证明:比如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缴纳单,物业管理等相关证明;4、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5,土地储备贷款是否可用作保障房回购资金求解 B开发公司有意向为市政府承建保障房 。经过洽谈后,双方签订协议如下:B公司取得该住宅用地使用权,房屋竣工后,市政府回购该保障房 。由于B公司担心市政府回购资金无保障,于是提出将政府的两宗储备土地进行抵押贷款,用贷款作为回购资金 。房屋建成后,市政府果然出现财政困难,于是责成土地储备中心办理贷款事宜 。然而金融部门却告知贷款使用方向不符合要求,不予贷款,回购资金迟迟无法落实 。应该不是吧 。6,土地储备贷款和土地一级开发贷款有什么区别信托计划可以参与吗 两者联系: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前,需要按照土地一级开发的模式,对地块进行土地开发工作 。银监会向包括各地银监局、银行及信托公司在内的多家机构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因此集合信托计划不能直接参与土地储备贷款及土地一级开发贷,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最好是融资主体将已经形成的应收账款做成财产性信托模式以规避 。土地抵押贷款应该算是信托贷款的一种,是以土地进行抵押而获取贷款,您需要支付利息的 。7,为什么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的根本原因搜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土地储备向银行等金融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 。土地储备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办法》要求,涉及银行贷款的,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的贷款要求 。土地储备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在这个情况下,融资问题则可利用民间借贷来进行辅助借贷 。去当时办理贷款的银行打印一份贷款余额流水就可以了 写的很清楚 。每个月的还款以及换了多长时间,还有多少待还8,关于土地储备贷款的问题 土地储备机构是政府背景的土地出让中介,什么意思呢?比如说,有一块地,甲地块,拆迁,那么这个储备机构收购土地,付给补偿款 。或是从其他土地持有方收购土地(目前好像这种方式还不多) 。或者是非城市规划土地 。怎么又有收入呢?它持有的土地“招拍挂”再次将使用权转让,例如给房产商开发房地产,它要收取土地出让金,这个金额肯定比它从拆迁户、农民手中获得土地付出的补偿款大得多,所以它有土地出让收入 。土地储备贷款是银行向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用于收购、整治土地,提升土地出让价值的短期周转贷款 。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场地平整费、缴纳土地出让金等 。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目录简介申请风险政府信用风险政策性风险法律风险银行经营管理风险防范简介 申请 风险 政府信用风险 政策性风险 法律风险 银行经营管理风险防范展开9,土地储备贷款的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利用银行土地储备贷款,加强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 号),经市政府第20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财政局起草的《泉州市市级土地储备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泉州市市级土地储备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一)为了更好地利用银行土地储备贷款,加强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管理,保证贷款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 号),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土地储备贷款是指以市政府决定收储的项目用地及地上物进行抵押,或以原存量土地和财产进行抵押,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还贷资金来源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的短期周转贷款 。(三)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应以资金安全为前提、以提高效益为目标,严格执行贷款使用计划,保证储备需要,提高周转速度,降低成本费用 。该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四)贷款主体是市土地储备中心 。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土地储备贷款的借入及还本付息 。(五)贷款银行由市政府通过招投标确定二家商业银行 。二、土地储备贷款规模及贷款的借入(一)土地储备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提出年度土地储备贷款举借规模、使用计划初步意见,并按宗地列出贷款资金需求、预期收益明细,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有效益,还款有保证,风险可调控,财力可承受”的原则予以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贷款银行一次性给予贷款总额度,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收储进度,一次或分次借入贷款 。三、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一)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土地储备贷款应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在贷款银行开设土地储备贷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要支取土地储备贷款时,应及时提出宗地用款明细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支取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按宗地设置台帐,每月十日前应将上个月土地储备贷款的支取、使用及还本付息情况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上报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土地储备贷款一、产品概念土地储备贷款是指为解决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因依法合规收购、储备、整理、出让土地等前期相关工作时产生的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二、借款人条件1. 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政府委托并依法从事土地收购、整理及储备工作的独立法人机构;2. 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稳定,财政状况良好,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行为规范;3. 已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三、贷款用途贷款用于收购、储备的土地应为可出让的商品住宅、商业设施等经营性用地,符合有权部门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已列入当地政府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涉及农用地的贷款,应具备合法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地手续 。贷款应与具体地块相对应,而且地块应地理位置优越,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增值潜力较大,具有良好的出让前景 。四、贷款额度贷款原则上采取抵押方式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土地收购、整理和储备总成本的70% 。五、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六、其他事项借款人应在我行设立贷款专户和还款专户,并向我行出具土地出让收入优先归还我行贷款的承诺 。借款人应承诺不以我行贷款的土地为他人设定担保 。借款人、财政部门原则上要与我行签订监管协议,财政部门应承诺土地出让收益中借款人应得部分及时返还借款人,并存入其在我行的结算专户,优先用于偿还我行贷款 。办理条件申请政府土地储备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人为地级市(含)以上政府本级土地储备机构的,该城市前一年度所辖区域(含下辖区县)的国内生产总值(下简称gdp)在100亿元以上;借款人为县级市或县(市辖区)政府本级土地储备机构的,该市(县、区)前一年度的gdp在50亿元以上;2、从事土地开发、出(转)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3、取得有审批权政府允许从事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4.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证书、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5、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6、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证);7、无不良信用记录;8、财务制度健全,资金运作模式可行,资金运行相对封闭,还贷资金落实;9、贷款方式为担保贷款的,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10、发放项目贷款,须根据开发进度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征用、收购、基础设施建设等手续,贷款拟支持地块所在区域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须落实不低于20%的自筹资金(含自有资金及财政性资金),并与贷款同比例到位;11、其他贷款条件 。办理方式和流程1、办理方式所有经授权及转授权的营业机构均可受理此项业务,但无论期限长短,有权审批行原则上为总行和一级分行 。申请贷款时客户须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申请书;(2)已办理年检手续的法人证书、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3)借款人可从事土地开发的有效批件 。如政府批准设立土地储备机构的文件、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借款人的工作章程等文件;(4)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证);(5)经有权部门核准的近年及最近一季度的财务报表;(6)拟收购、征用、开发土地所在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7)土地收购、征用合法性资料 。收购国有存量土地的,提供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的收购合同及无争议的权属证明;征用集体土地的,按照征用土地的数量和性质,提交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征用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的批复;(8)“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合法性资料 。以熟地出让或转让的,按照当地城市政府有关土地开发政策规定,提供有权部门对土地前期开发中有关建设用地规划、房屋拆迁、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方面有效批件或办理情况及取得情况;(9)自筹资金到位的计划和已投入资金的证明;(10)采取抵(质)押担保的,须提供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 。采取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的近三年财务报表、信用状况和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或相应决策机构授权书;(11)拟收购、储备、开发的土地已落实意向受让方的,提交有关协议;(12)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2、基本流程政府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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