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以案普法:夫妻一方能单独卖房吗?卖房合同是否有效?( 二 )



【案例】
王某与李某自结婚后相互扶持 , 日子越来越好 , 虽然婚前没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 但婚后 , 夫妻俩通过努力购置了一套商品房 , 并拿到房产证 , 但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李某一人的名字 。 由于夫妻俩当时感情好 , 而且婚后购置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所以王某便没有在意这事 。
但9年后 , 王某才得知李某在2年多前擅自把房子卖给了张某 , 他对此毫不知情 , 心中十分震惊 , 又觉得愤怒 , 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要求张某搬出去 , 但此时 , 张某已经把购房款转给了李某 , 且已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 张某认为这套房屋就是属于自己的了 , 并不同意搬出 。
王某便只好诉至法院 , 请求判决合同无效 。
法院查明事实 , 考虑到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只有李某一人 , 且李某并未告知张某该房屋存在共有权人 , 而张某支付了合理价款 , 已办理了过户手续 , 可认定为善意取得 , 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

但李某在未取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单独卖掉夫妻共有房产 , 使得王某的财产权益受到了损失 , 王某在离婚是可请求赔偿损失 。 另外 , 如果李某将购房款占为己有 , 王某也可将李某告至法庭 , 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 夫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由此可见 , 房产证上写着谁的名 , 并非影响不大 。 但如果该案中的王某及时发现李某单独卖掉房屋 , 而张某还只与李某签订了合同 , 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 , 虽然合同不会因此直接失效 , 但可终止买卖合同 。 张某则可以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或支付相应赔偿 。
【浙江省|以案普法:夫妻一方能单独卖房吗?卖房合同是否有效?】(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 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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