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以案普法:夫妻一方能单独卖房吗?卖房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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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以案普法:夫妻一方能单独卖房吗?卖房合同是否有效?

买房、卖房这事都不能算是小事 , 因为房子是用来住的 , 而衣食住行是生活的基本需求 , 房价居高不低 , 甚至对婚恋产生较大的影响 , 但如果好不容易买了房 , 结了婚 , 没成想配偶竟瞒着自己把房子卖了 , 这事又该朝谁说理去?


对于房子的处置 , 夫妻一方能否单独卖房?其实也要看涉事房子是在什么时候买的 , 婚前房产系个人财产 , 因此个人拥有处置权 , 无需经过另一方的同意 。
不过全款买房对于多数人而言不是件简单的事情 , 那么对于男方在婚前贷款买房 , 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 , 在婚姻存续期间 , 如果要把房子卖出 , 是否要夫妻两人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 ,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 ,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 ,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 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 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由此可知 , 男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贷款买房 , 该套房产可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 不过对于婚后共同还债及对应的增值部分 , 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一般情况下 , 男方卖房也需经过妻子的同意 , 但男方在未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将房子卖出 , 事后妻子得知 , 认为该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不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 这主要看购房的第三人是否善意购买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 ,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符合下列情形的 ,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 ,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 , 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另外 , 婚后购买房屋 , 即使只登记在一人名下 , 也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不过夫妻一方擅自卖掉房屋的事情时有发生 , 但由于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仅有一人 , 购买方便会觉得他(或她)是真正的权利人 , 并支付了合理对价 , 在这种情形下 , 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
另一方在得知房子被卖掉后向法院起诉 , 请求合同无效 , 也不太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根据《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 ,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 ,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 , 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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