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创广告,广告宣传语 前面是 同创同心同惠后面加一句大气一点的话( 三 )


4月17日,新华社发文《穿越大半个中国来抓你?三问鸿茅药酒事件 》 。提出问题:内蒙古凉城县的警察,是否有权力跨越大半个中国到广东跨省抓人?
文中提到,凉城县公安局解释称,鸿茅国药的生产中心位于凉城县,退货退款造成的损失都发生在当地,属于犯罪结果发生地,当地警方有管辖权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管辖是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谭秦东在广州上网发文,居住地也在广州,即便要行使刑事追诉权,也应该由广州公安机关启动立案侦查更为适宜 。
双方的分歧出现在对于案发地的判断,不过可以确定的是,如果判定案发地属于当地警察辖区,警方确有跨省抓人的权力 。
对此,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殿明向新华社表示,警方虽然具有跨省抓人的权力,但刑事拘留权是法律授予的重器,凉城县警方在整个事件中行动如此迅速,是否有滥用权力的嫌疑,还值得商榷 。
新华社:吐槽药酒值得动用警方吗?
新华社“三问”中还有一问:医生吐槽鸿茅药酒值得动用警方吗?凉城警方出具的逮捕通知书显示,谭秦东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名义被刑拘 。
新华社采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指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得是捏造事实,诋毁别人的商品信誉 。”而谭秦东身为医师,提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中老年人对药酒应当有所禁忌的观点,并没有捏造事实 。另外,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针对的不是一般的批评者,而是企业的竞争对手 。
对此,张建伟认为,专业人员乃至社会公众指出某一产品具有内在缺陷,是在行使监督权 。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来打压医生,会压缩社会监督的空间,损害公众知情权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也呼吁:“对于涉及药品的不同观点,应慎重对待,以示对生命负责;公权力机关应慎重对待不同学术观点和言论,防止将民事纠纷刑事化 。”
此外,新华社还刊发评论发问:“应审慎厘清相关网帖是基于既有事实的提醒还是恶意虚构内容中伤 。否则难免会被公众揣度,‘跨省追捕’是否只是出于报案者利税大户身份的地方保护主义?”
人民日报:鸿茅药酒到底存在什么问题?
《人民日报》对鸿茅药酒的关注点,在药本身 。
“肾虚腰酸鸿茅酒,每天两口病喝走 。”人民日报刊发评论中引述了其广告词,同时指出该药酒广告曾被江苏、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 。另外,国家药监局通报显示,2004年至2017年底,检索到该药酒不良反应报告达137例 。
为何违法?
人民日报指出,广告法中明确规定,药品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用保健品的广告模式来宣传药品,既违背了法律规定,更是对公众健康的严重不负责任 。
国家药监局的回应证实,鸿茅药酒是一款通过认证的非处方药品 。
国家药监局:违反法规或将吊销批文号
鸿茅药酒一事中,作为监管部门的国家药监局发声同样及时 。
4月16日,国家药监局官网挂出新闻发言人答问,其中介绍,2003年1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第六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323号),公布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 。
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要求,对社会关注的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作出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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