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wang,成年人网络成瘾

1,成年人网络成瘾 当前网吧里面一而再三、谈之又谈的,莫过于“接纳未成年人了”,暑期未过近日又听闻文化部下达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在寒期间加强对网吧的监管,严防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现象“反弹”,网吧对于未成年人,真是那样可怕吗?《条例》对于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仅是规定“不得接纳”;对于处罚,则规定的比较原则: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化部的通知也对处罚的标准进行了量化:对于“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或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要分别处以“停业整顿不少于十五天”和“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重罚 。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应当由“假定(条件)、处理(主体行为模式)、制裁(法律后果)这三个要素构成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作为一个禁止性的法律规范,也应当具备这三个要素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这一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也要根据这一法律规定 。法律常识告诉我们,判定一个违法行为的轻与重,要看其产生的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造成的损害的大小 。对于“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这一违规行为,判断其情节轻重的标准只能是看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后,网吧对其实施了什么样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害结果,在多大程度上侵犯了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网吧接纳多少个未成年人似乎没有多大关系 。试举一例,某初中与某网吧联系,在某一天由老师带学生到网吧上课,讲解电脑操作的基本知识,学校按时间支付费用 。结果六十名未成年人在网吧上网学习半天 。这种行为也违反了条例,但是义务主体(网吧)实施的该行为并未对权利主体(未成年人)构成任何侵害,甚至对权利主体(未成年人)是有益的,那么即使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依法也应当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已经有专家指出,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接触网络)的消极后果并不如宣传的那么严重 。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总的来说,还是利大于弊 。特别是对于那些所谓“弱势群体”家庭的未成年人,网吧成了他们惟一有可能学习电脑接触网络的场所,网吧对全体未成年人开放了,至少在学习电脑和网络知识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公平,为最广大的青少年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平台 。而现在的网吧政策剥夺了全国90%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十八岁之前接触电脑网络的权利 。当不到10%的未成年孩子坐在自己家里的电脑前轻松地上网冲浪时,有90%多的其他家庭的孩子只能眼巴巴地徘徊在网吧(网络)之外,致使这个相当大的群体在十八岁之前被强制变成“现代文盲” 。由于这个群体在十八岁之前基本没有机会接触计算机及网络,这就使他们有可能在学业上以及在未来的工作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专家指出,青少年网络成瘾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包括教育、甚至是医学(心理医生)方面,对于未成年人还可以加上监护人的责任问题 。与游戏的载体(比如计算机比如网吧)是风马牛不相及 。据调查,一些被网络、网络游戏迷住的未成年人基本上来自家境贫寒无力购置电脑及上网的家庭 。而且其父母也多系电脑盲,对电脑、网络、网络游戏这种高科技的东西一无所知,所以一旦接触便产生了强烈的神秘感与好奇心,很容易沉溺其中,无力自拔 。只有让青少年尽可能早的接触计算机、使用网络,才有可能打破这种神秘感,那些家中早有上网计算机的孩子少有迷恋网络的就证明了这个观点,确实值得我们每个为人父母者深思 。因此归纳几条建议:1、条件许可的家庭,应尽可能早地让孩子接触计算机接触网络,这是时代的需要,也是国家发展的需要;2、经济条件不具备的家庭,可选择带孩子到网吧学习计算机操作、学习上网(在目前尚需要国家法规的修改方可实现这个目标);3、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自己应当首先扫除电脑盲,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操作,甚至可以学几款电脑游戏和网络游戏,以便与孩子沟通;4、管理部门在立法方面,可以借鉴韩国、欧洲等国家的经验,比如在法定的上课时间内严禁未成年人进入,违反要重罚;而在节假日及休息时间可不加限制,但要规定晚上最晚不得超过十点等;5、可建立网吧与未成年人监护人联系制度,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要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可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来做到这一点 。这种人多半是没救了,让他自生自灭吧.上常了也许回厌烦,什么事情做多了都会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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