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旧车处理应缴纳的增值税
- 2,二手车交易税和增值税是一回事吗都按多少税率征收
- 3,二手车的注资行为为什么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 4,服务业企业出售自用二手车是否缴增值税
- 5,2手车公司如何征收增值税
- 6,销售二手车 交增值税的问题
- 7,出售二手车增值税如何缴纳
2,二手车交易税和增值税是一回事吗都按多少税率征收1.国家现行税法中没有二手车这个税种,地方也无权开征该税种 。因此可能是你误会了吧 。2.如果是个人销售二手车,需要缴纳增值税,到国税局代开发票,税额为售价/1.03*0.02.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二手车是增值税,旧车处理应缴纳的增值税】
3,二手车的注资行为为什么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没看懂什么意思?拿固定资产进行投资,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4,服务业企业出售自用二手车是否缴增值税09年以后买的话,现在出手交增值税,按4%减半征收!你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 9号也适用于服务业企业,文件是根据是否有出售自用二手车涉及增值税来规定的,与是否为增值税应税企业无关 。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5,2手车公司如何征收增值税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般纳税人分类税务处理销售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或13%)×17%或13%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4%)×4%×50%销售自己使用过除固定资产外的物品按适用税率征税 销售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1)条件条件:购入时为增值税1般纳税人; (2)销售自产转为自用未按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3)销售属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未获得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而未及时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1)销售增值税转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2)销售增值税转型前资产转为自用的并按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3)销售纳税人为小范围纳税人时购进或自产转为自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4)销售纳税人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时购进或自产转为自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5)销售纳税人“营改增”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6)销售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或游艇; (7)销售专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范围纳税人和个人分类税务处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增值税备注:纳税人产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动,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没法肯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6,销售二手车 交增值税的问题楼上回答错误,增值税是全国统一怎么会有地区差异啊 。非增值税一般纳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前购的车不管是否低于原价的都应该是减按2%征收,售价低于原价不征税是以前的规定已作废了哈 。你的情况应该是去国税局申报交纳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03*2%交增值税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 。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购进或自制时,根据文件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金的,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购进或自制时,根据文件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金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额等于含税销售额除以(1+4%)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的规定,销售的二手车是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销售2013年8月1日后购进的所有自用机动车,都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一是二手车销售额等于含税销售额除以(1+3%) 。二是个体工商户二手车销售额应该并入当月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总额,与起征点相比,确定是否应纳增值税 。三是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二手车销售额并入当期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总额后确定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3.营业税纳税人、机关、事业单位等销售二手车 。一般情况下,这些单位本来不是国税机关的管辖户,偶然发生二手车销售,应作为临时纳税人按次纳税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等于含税销售额除以(1+3%),与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相比后,确认是否应纳增值税 。4.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三)关于代理销售二手车受托方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是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是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是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字体:【大】 【中】 【小】为加强管理,现将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六月一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7,出售二手车增值税如何缴纳普通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不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09年前购置的4%减半征收、小规模减按2% 。09年后购置的17%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百度平台合作律师为您服务 。我在了解请您稍等 。如果销售抵扣过进项税额的二手车,按照销售时候单位的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合同没有执行,没有实际应税业务发生,该违约金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产生的违约金是其支付的补偿,是依附于这一应税业务的,符合价外费用的定义特征,就应当缴纳增值税 。比如逾期发货,所以赔偿补偿金的,或者购房合同虽然没履行,但是房产中介服务已发生的,就符合上述阐述,缴纳增值税 。您好,您对我的回复满意的话,希望能在采纳后给我一个赞哦,您的鼓励是我回复的动力哟~~更多2条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有偿转移货物所有权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二手车的前提条件是拥有该货物的所有权;同时,《机动车登记规定》明确规定,车辆所有权变更必须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纳税人将收购的二手车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在拥有该二手车所有权后,再销售时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销售二手车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除二手车直接销售以外,纳税人还可以接受购买方委托代购二手车以及接受销货方委托代销二手车 。在我国目前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情况下,对于纳税人接受购买方委托代购二手车征收货物劳务税的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以下简称026号文件)中已明确,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此,代理销售二手车同理于代购,判定纳税人开展的该类业务是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还是属于代理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应按照026号文件相关规定确定其征税原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 。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购进或自制时,根据文件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金的,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购进或自制时,根据文件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金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额等于含税销售额除以(1+4%)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的规定,销售的二手车是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销售2013年8月1日后购进的所有自用机动车,都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一是二手车销售额等于含税销售额除以(1+3%) 。二是个体工商户二手车销售额应该并入当月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总额,与起征点相比,确定是否应纳增值税 。三是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二手车销售额并入当期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总额后确定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3.机关、事业单位等销售二手车 。一般情况下,这些单位本来不是国税机关的管辖户,偶然发生二手车销售,应作为临时纳税人按次纳税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等于含税销售额除以(1+3%),与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相比后,确认是否应纳增值税 。4.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三)关于代理销售二手车受托方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是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是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是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注:现改为:1、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2、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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