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关于新计划生育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你这个属于非婚生育 , 不缴纳罚款不能上户口搜一下:社会抚养费问题!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 ,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你这个属于非婚生育 , 不缴纳罚款不能上户口搜一下:社会抚养费问题!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 ,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
2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试一般是考哪些方面的知识 1、组织本村的计生宣传活动 。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普及避孕...也就是考试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而已 , 你可以先看看这方面的内容 , 就是国家的...你好!计划生育打字不易 , 采纳哦!1、组织本村的计生宣传活动 。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普及避孕...也就是考试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而已 , 你可以先看看这方面的内容 , 就是国家的...你好!计划生育打字不易 , 采纳哦!
3 , 计生条例是什么 计生条例是我国对计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简称 , 我国对计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省自行制定管理条例 , 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我是计生站的 , 只要女的是农业户口都并且第一胎是女的就能发二孩证 , 而且按广西条例你这种情况要在广西领证 , 不过还有个条件是你女儿满四岁或你老婆满28岁 。计生条例是我国对计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简称 , 我国对计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省自行制定管理条例 , 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我是计生站的 , 只要女的是农业户口都并且第一胎是女的就能发二孩证 , 而且按广西条例你这种情况要在广西领证 , 不过还有个条件是你女儿满四岁或你老婆满28岁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试题,关于新计划生育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
4 , 计划生育罚款标准我生了第三胎要罚款多少钱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所不同 , 因此 , 你可查阅你省(自治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 , 对照那上面的条款(那就是你所说的罚款标准) , 结合自己的情况 , 你就会知道自己大概需要缴纳多少的社会抚养费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看你这第三胎是超生的第几个了.如果第二个孩子是政策允许生育的 , 那么你第三个还是是属于超生的 , 那么就超生一个孩子 。如果第二个孩子是属于政策外生育的 , 那么你第三个孩子也是超生的 , 你就超生2个孩子 。超生一个和超生两个是有区别的 。超2个 , 那么罚款就高些咯 。慢慢和计生部门磨嘴皮子吧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所不同 , 因此 , 你可查阅你省(自治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 , 对照那上面的条款(那就是你所说的罚款标准) , 结合自己的情况 , 你就会知道自己大概需要缴纳多少的社会抚养费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看你这第三胎是超生的第几个了.如果第二个孩子是政策允许生育的 , 那么你第三个还是是属于超生的 , 那么就超生一个孩子 。如果第二个孩子是属于政策外生育的 , 那么你第三个孩子也是超生的 , 你就超生2个孩子 。超生一个和超生两个是有区别的 。超2个 , 那么罚款就高些咯 。慢慢和计生部门磨嘴皮子吧 。5 , 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法规 相关法规条例:1.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3.对超生人员 , 有关单位依照规定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 , 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 。4.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5.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在办理市外育龄人员的录用、调动或者户口迁移手续时 , 应当核查其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经户籍迁入地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对超生人员 , 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 , 五年内不得录用、调进或者迁入 。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 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 接受所在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7.未登记结婚而生育子女 , 称非婚生育 , 也称非法生育 , 是一种违法的生育行为 。什么考试的相关内容?你是考市县级计生部门吧 , 那样的话 , 主要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你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还有你们省的一些具体的政策法规 。相关法规条例:1.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3.对超生人员 , 有关单位依照规定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 , 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 。4.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5.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在办理市外育龄人员的录用、调动或者户口迁移手续时 , 应当核查其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经户籍迁入地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对超生人员 , 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 , 五年内不得录用、调进或者迁入 。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 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 接受所在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7.未登记结婚而生育子女 , 称非婚生育 , 也称非法生育 , 是一种违法的生育行为 。什么考试的相关内容?你是考市县级计生部门吧 , 那样的话 , 主要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你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还有你们省的一些具体的政策法规 。6 ,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关键是你哥嫂生女儿时年龄是多少 , 婚姻法规定男方年满22周岁 , 女方年满20周岁方可结婚登记 。如果是满法定婚龄生育的 , 不同地方不同政策 , 在浙江双方满法定婚龄 , 未办理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胎的 , 只要在六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 , 就不处罚的 。地方法规都不一样的 , 我们上海也是这样的 。只要先生孩子后打证 , 都要罚款的 。而且一分不能少 。上海的地方性法规是第一胎不符合计生政策的 , 不管到不到婚龄夫妻双方都要罚生孩子前一年基数的二分之一 , 城镇和农村户口钱不一样 。但是浙江法规不一样的 。到婚龄 , 六个月内补结婚证就行 。安徽的计生法是这样规定的 ,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初婚 , 没有打结婚证就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 子女出生3个月内补办结婚证的 , 不算计划外生育 , 也就不存在罚款一说 。如果没在3个月内办结婚证 , 不管什么时候补结婚证 , 都只罚款2000元到5000元 , 不管农村还是城市都用这个规定 。现在就不知他们户籍在那里 , 不过不管在那里 , 我想对于计划生育管理这么严格的安徽都只罚这么多 , 我相信别的地方应该不会多于这个吧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 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 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 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 , 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 , 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 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 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 , 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 , 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 , 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 一方是农村人口 , 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 , 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 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 , 是国家工作人员的 , 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 , 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 ,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 , 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 , 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 ,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 , 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 , 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 , 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 , 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 , 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 , 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这个罚是合理的 。只要是非婚生子 , 按现行计生法规就必须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关键是你哥嫂生女儿时年龄是多少 , 婚姻法规定男方年满22周岁 , 女方年满20周岁方可结婚登记 。如果是满法定婚龄生育的 , 不同地方不同政策 , 在浙江双方满法定婚龄 , 未办理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胎的 , 只要在六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 , 就不处罚的 。地方法规都不一样的 , 我们上海也是这样的 。只要先生孩子后打证 , 都要罚款的 。而且一分不能少 。上海的地方性法规是第一胎不符合计生政策的 , 不管到不到婚龄夫妻双方都要罚生孩子前一年基数的二分之一 , 城镇和农村户口钱不一样 。但是浙江法规不一样的 。到婚龄 , 六个月内补结婚证就行 。安徽的计生法是这样规定的 ,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初婚 , 没有打结婚证就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 子女出生3个月内补办结婚证的 , 不算计划外生育 , 也就不存在罚款一说 。如果没在3个月内办结婚证 , 不管什么时候补结婚证 , 都只罚款2000元到5000元 , 不管农村还是城市都用这个规定 。现在就不知他们户籍在那里 , 不过不管在那里 , 我想对于计划生育管理这么严格的安徽都只罚这么多 , 我相信别的地方应该不会多于这个吧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 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 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 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 , 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 , 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 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 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 , 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 , 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 , 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 一方是农村人口 , 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 , 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 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 , 是国家工作人员的 , 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 , 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 ,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 , 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 , 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 ,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 , 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 , 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 , 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 , 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 , 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 , 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这个罚是合理的 。只要是非婚生子 , 按现行计生法规就必须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7 , 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工作 , 稳定低生育水平 ,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特作如下规定 。一、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范围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九种情况之一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 由夫妻双方申请 , 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 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认定标准 (一)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只有一个子女 , 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 ,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规定 ,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按北京市计生委、北京市卫生局合发的《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京计生委发[2002]47号 , 以下简称《办法》)执行 。指定医疗机构 , 指《办法》中规定的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 。(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 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 ,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应查验夫妻双方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 。申请生育的夫妻 , 其父母原有两个以上子女 , 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 , 可以按此项生育政策执行 。(三)《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婚后五年以上不育 , 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 ,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 指这对患不孕症的夫妻结婚五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 , 未借助人工辅助手段又自然怀孕的 。这对夫妻 , 须出具指定医疗机构的不孕症诊断证明和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 。“依法收养”是指收养子女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有关规定 , 并持有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指定医疗机构 , 指《办法》中规定的女方户口所在地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 。(四)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 ,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夫妻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数计算,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及其再婚证明 。(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 , 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从自治区及有陆地边疆的省调入的少数民族职工; 2、夫妻双方均系少数民族 , 壮族除外; 3、调入北京时只有一个子女 , 并持有调出地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因当地少数民族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4、第一个孩子已满三周岁或女方年龄满28周岁; 5、当事人户口迁入北京后 , 一年内怀孕的 , 更换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一年内未怀孕的 , 按北京市生育政策执行 。(六)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 , 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 , 又只生育一个子女 , 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规定 ,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此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及其配偶均系农村居民; 2.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 , 并且依法生育一个子女; 3.其他兄弟未生育、收养子女; 4.其他兄弟签订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 , 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其他兄弟有下列情况之一: (1)婚后同居五年以上 , 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 , 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症”的; (2)夫妻一方患有严重影响下一代健康的遗传性疾病不允许生育 , 且一方实行绝育手术的; (3)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 确系严重智力障碍或生殖系统等严重残疾 , 不宜或不能生育的; (4)40岁以上未婚的 。(七)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七项“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的规定 ,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这对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均为农村居民; 2、男到女家落户; 3、负责赡养老人; 4、本人及其他姐妹均为农村居民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行为 , 同时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定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 5、被赡养的父母均为农村居民 , 如父(母)《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工作 , 稳定低生育水平 ,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特作如下规定 。一、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范围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九种情况之一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 由夫妻双方申请 , 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 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认定标准 (一)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只有一个子女 , 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 ,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规定 ,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按北京市计生委、北京市卫生局合发的《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京计生委发[2002]47号 , 以下简称《办法》)执行 。指定医疗机构 , 指《办法》中规定的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 。(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 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 ,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应查验夫妻双方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 。申请生育的夫妻 , 其父母原有两个以上子女 , 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 , 可以按此项生育政策执行 。(三)《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婚后五年以上不育 , 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 ,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 指这对患不孕症的夫妻结婚五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 , 未借助人工辅助手段又自然怀孕的 。这对夫妻 , 须出具指定医疗机构的不孕症诊断证明和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 。“依法收养”是指收养子女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有关规定 , 并持有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指定医疗机构 , 指《办法》中规定的女方户口所在地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 。(四)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 ,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夫妻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数计算,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及其再婚证明 。(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 , 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从自治区及有陆地边疆的省调入的少数民族职工; 2、夫妻双方均系少数民族 , 壮族除外; 3、调入北京时只有一个子女 , 并持有调出地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因当地少数民族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4、第一个孩子已满三周岁或女方年龄满28周岁; 5、当事人户口迁入北京后 , 一年内怀孕的 , 更换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一年内未怀孕的 , 按北京市生育政策执行 。(六)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 , 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 , 又只生育一个子女 , 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规定 ,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此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及其配偶均系农村居民; 2.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 , 并且依法生育一个子女; 3.其他兄弟未生育、收养子女; 4.其他兄弟签订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 , 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其他兄弟有下列情况之一: (1)婚后同居五年以上 , 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 , 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症”的; (2)夫妻一方患有严重影响下一代健康的遗传性疾病不允许生育 , 且一方实行绝育手术的; (3)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 确系严重智力障碍或生殖系统等严重残疾 , 不宜或不能生育的; (4)40岁以上未婚的 。(七)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七项“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的规定 ,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这对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均为农村居民; 2、男到女家落户; 3、负责赡养老人; 4、本人及其他姐妹均为农村居民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行为 , 同时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定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 5、被赡养的父母均为农村居民 , 如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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