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站物业维系怎么样,希望将基站拆除

二、租赁楼顶建基站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 。一、在没有告知业主的情况下,移动公司与开发商、物业擅自在小区楼顶架设移动基站,已经侵犯了业主的权益,需要拆除或者向相关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相关费用 。所以通讯公司在楼顶建基站的行为属于《解释》所称的“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 。
【基站物业维系怎么样,希望将基站拆除】物业公司未取的业主同意,在楼顶安装移动公司役备 。业主应该怎样办?
一、在没有告知业主的情况下,移动公司与开发商、物业擅自在小区楼顶架设移动基站,已经侵犯了业主的权益,需要拆除或者向相关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相关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
小区楼顶上的通信基站有辐射吗?通信公司交的占地租金归业主还是归物业?
一、建站行为本身应该合法 。所建基站必须履行相关手续,这包括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必须完善,取得电磁辐射达标的证明等 。二、租赁楼顶建基站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这一问题争论较多,而且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楼顶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而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依法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才行 。物权法出台后,设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概念,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与传统的共同共有进行了区分,因此对“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处分,只需遵循物权法的规定即可 。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款规定,“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七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所以通讯公司在楼顶建基站的行为属于《解释》所称的“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 。也就是说,贵公司在楼顶建基站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只需要经过“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 。另外,《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这一条规定就是给我们指出了贵公司租赁合同与谁签订的问题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只要讨论通过了在楼顶建基站的合同,业主委员会就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与贵公司签订合同,而且该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那一小部分不同意的业主也不能以其本人未同意为由而干涉合同的履行 。当然,《物权法》也规定了业主的救济方式,即七十八条第二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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