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网,中国音乐学的投稿须知

1,中国音乐学的投稿须知一、本刊是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的全国性音乐学术季刊 。本刊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学风和百家争鸣的方针,发表民族音乐研究、中外音乐研究、中外音乐史、音乐美学、音乐评论、音乐形态学、音乐科技等学科的研究成果,反映国内外音乐学研究动态,对重要学术问题进行讨论 。本刊尤其欢迎对当前音乐生活的紧迫问题和我国音乐学研究的历史与现状进行综合研究和讨论的文章 。二、来稿一般以不超过两万字为宜,凡内容充实的中、小型稿件将优先刊用 。来稿除正文外,请附200字左右的内容提要和2一4个关键词 。稿件请用横格稿纸誊清,要求书写工整规范,引文及参考文献务必校核无误并详细注明出处,请用尾注(有关要求请参见本刊2000年第4期《撰稿格式要求》),谱例一律用五线谱,译稿请附原文,并附版权授权书 。所附图片务必清晰,图片版权自行负责 。欢迎作者提供文章标题、关键词和内容提要的英文译稿 。本刊欢迎打印稿,欢迎软盘投稿 。三、稿件请寄往本刊编辑部(北京东直门外新源里西一楼,邮政编码:100027),勿寄私人,以免延误 。请勿一稿两投 。四、来稿请注明作者真实姓名(发表时笔名听便)、性别、工作单位、出生年月、详细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以便联系 。五、因经费所限,未采用稿件,恕不退还,务请自留底稿 。如六个月内未接到本刊通知,稿件即可自行处理 。六、稿件一经刊用,即付稿酬 。另,本刊已入编《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并已入“中国期刊网”,凡随刊入编的稿件,不再另付稿酬 。七、本刊已有电子信箱,欢迎通过电子信箱与本刊编辑部联系并投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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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音乐学院考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查询一般情况下,可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打电话给您要查询的学校的招生办,利用联考证号(或称准考证号)、考生号、身份证号、姓名等信息可以找回准考证号或直接查询到成绩 。同时也可以拨打1605711声讯台音频电话或者登陆中国音乐学院考级委员会网站查询成绩 。注:声讯台拨打不可以用手机拨打,只能用音频电话拨打 。查询信息只供参考,最终成绩以考试评审结果为准 。查询方法如下:一、登陆网站: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试中心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试中心),首页右边“考生查询”栏目中输入考生姓名和证件号码,点击“查询” 。如下图:(注:护照等其他证件无法查询)二、查询成功后,跳出的新页面有显示考级姓名、考试等级等信息,点击“查看”按钮 。如下图:三、点击“查看”按钮后,新页面即显示“考生信息”及“考级信息”,在下方的“考级信息”中查看“发证时间”一栏中的时间,如有显示发证时间即为“通过”;无显示发证时间即为“不通过 。”四、考级成绩查询完后,就是安心等待考级证书的到来 。扩展资料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考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 。于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编辑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文化部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文化部决定: (一)修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发布)将第四条修改为“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三)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四)指导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开展艺术考级工作;(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删除第六条、第七条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新的第六条:“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艺术考级工作,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审批机关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论证 。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新的第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艺术考级机构连续2年不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取消开展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删除第二款 。删除第十五条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艺术考级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7年以上专业艺术学习经历或者中级以上(含中级)艺术或者艺术教育专业职称;(二)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表演、艺术理论研究或艺术教育工作经历;(三)良好的示范、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四)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艺术考级考官由艺术考级机构聘任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组织艺术考级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 。考级简章内容应当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将第二十二条中“经审定的艺术考级教学大纲”修改为“本机构教材” 。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新的第二款:“开展美术专业艺术考级的考级机构在考场内可以只派遣监考人员 。”删除第二十四条中“按照公布的艺术考级标准”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删除第三十一条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将第三十三条中“文化行政部门”修改为“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以上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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