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报废年限,新能源汽车有报废年限吗( 二 )

【机动车报废年限,新能源汽车有报废年限吗】

机动车报废年限,新能源汽车有报废年限吗


4 , 国三车强制报废时间是多久我国有明确规定 , 并不会对私家乘用车设立报废期限 , 而只有行驶到60万公里后进行“引导报废”的规定 , 另外轻货、大货强制报废年限是10年 , 不过可以最高延缓5年 , 也就是国三货车强制报废年限最高是15年 。根据我国目前的政策 , 汽车报废还是按照规定来执行 , 而排放不达标的国三车要进行整改和处罚 , 可以通过相关技术来进行改造 , 经过改造后依旧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将会强制报废 。国三标准是从2008年开始实行 , 至今国三车车龄最长的也没有达到15年年限 。话虽如此 , 国三私家车因为保有量的问题不会直接强制报废 , 但营运的国三柴油车就难逃一死了 。此意见虽不是全国范围实施的 , 但多数沿海省份或发达地区已经开始实施 。虽然国三车不会强制报废 , 但是已经进入了引导报废的阶段 , 其中一个手段就是限行区域开始增多 , 北京、郑州、深圳、福州、济南等城市都相继发布了国三车限行区域 , 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 将会处以罚款扣分处理 。其实限行政策等于变相报废 , 因为你的国三车不能走 , 放在那里也不会有价值 。另外一种手段是经济补偿 , 不过各地对国三车的报废补贴标准都不一样 , 具体情况以地方政策为准 。但其实只要你不想把车报废掉 , 那么车辆就可以一直开下去 , 只不过是在哪开的问题罢了 。5 , 报废车辆报废年限是多少年 车辆报废年限就是指汽车在使用期间根据车座的数量和使用时期规定的一项安检制度 。规定称 ,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1、出租车最多只能用8年出租车有着严格的报废年限 , 根据规定 , 各类出租车正常使用年限8年 , 总使用年限也是8年 , 没有延期使用这一说法 , 但是 , 一个出租车没有到报废期限 , 就转手他人 , 不再是出租车了 , 这类车的报废期限仍是8年 , 例如 , 一个轿车只跑了两年出租 , 然后转为家庭用车 , 不再跑出租了 , 这个轿车到第8年就必须强制报废 。2、私家车使用年限无上限现在作为家庭用车的“私家车”越来越多而且“私家车”的使用年限则放得很宽 , 根据规定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车)正常使用年限为16年 , 延期使用期限为第16年至第20年 , 此期间每年检2次 。从第21年起为再延续期使用期限 , 此期间为每年检4次 , 总使用年限没有上限 , 这意味着 , 如果自己的一辆“私家车”保养得好 , 各项性能达到车检标准 , 这辆车可以一直使用 。3、其他车辆报废年限不一样各类车的报废期限不一样 , 载客汽车中 , 营运性大型客车正常使用年限10年 , 延期2年 , 期间每年检2次 , 再延期使用期为1至2年 , 总使用年限14年 。9座以上非营运性客车正常使用年限10年 , 总使用年限20年 。大型货车正常使用年限为10年 , 总使用年限14年 , 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6吨的轻型载货汽车正常使用10年 , 总使用年限15年 , 1.8吨微型载货车正常使用年限为8年 , 不允许延期 , 总使用为8年 。6 , 车辆报废年限大概05年左右就取消了非营运小型机动车的报废年限 , 只要能通过年检就可以继续使用 , 营运车辆的使用年限是十年到十五年 。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 车辆报废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 , 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 , 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0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 。不需要审批 , 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 , 每年定期检验2次 , 超过20年的 , 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 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O年 。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 , 超过15年的 , 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5年 ,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 , 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 , 收回号牌和行驶证 , 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后 , 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编辑本段其它类型车辆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 , 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 , 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编辑本段延缓报废车辆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 , 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 , 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 , 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 , 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 , 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 , 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 , 按照新规定执行 。7 , 汽车报废年限大全 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 国经贸资源 [2000]1202 号 ) 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公交管 [2001]2 号 ) 精神 ,  1997 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 , 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1 、 9 座 ( 含 9 座 ) 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 ( 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 使用 15 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 。不需要审批 , 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 , 每年定期检验 2 次 , 超过 20 年的 , 从第 21 年起每年定期检验 4 次 。2 、旅游载客汽车和 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 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 lO 年 。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 4 次;延缓报废使用的 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 2 次 , 超过 15 年的 , 从第 16 年起每年定期检验 4 次 。3 、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 10 年 ,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 4 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 4 次 。4 、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 , 一个检验周期连续 3 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1997) 规定的 , 收回号牌和行驶证 , 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后 , 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 (8 年 ) 报废 。6 、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 , 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 国经贸经 [1997]456 号 ) 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 国经贸经 [1998]07 号 ) 执行 ( 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 1 . 8 吨小于等于 6 吨的载货汽车 )。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 , 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 ( 公交管 [2000]183 号 ) 执行 。7 、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 , 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 , 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 , 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 , 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 , 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 , 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 , 按照新规定执行 。汽车使用年限报废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 , 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 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 , 达到报废期后 , 不得延长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 , 不需要审批 , 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 , 每年定期检验2次 , 超过20年的 , 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轻、中、重型货车 ,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 , 按审批程序办理 , 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 , 超过15年的 , 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4、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 ,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 , 按审批程序办理 , 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5、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 ,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 , 不需审批 。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6、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 , 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 , 收回号牌和行驶证 , 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7、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8 , 汽车报废期限 我简单直白的告诉你 , 如果是家庭自用汽车的话没有强制报废期限 。从登记日期起六年以内每两年审验一次 , 使用达到十五年以上每年审验两次 , 使用超过二十年以上每三个月审验一次 。只要车辆审验通过就可以继续使用没有强制报废年限 , 也没有行使里程的限制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生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精神 , 现将实施调整后的汽车报废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 , 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第二条规定审批 。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 , 超过15年的 , 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二、在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 , 不需要审批 。每年定期检验2次 , 超过20年的 , 从第 ZI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三、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 , 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队GB7258)规定的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 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四、上述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五、2000年12月 18日之前 , 应当按照原报废标准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 , 比照《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规定执行 。六、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202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规定 , 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 安 部二OO一年了一月六日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献号】47497【时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分类】环境治理【颁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日期】2000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8日【正 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 , 促进汽车消费 , 现决定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 , 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 , 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 。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 , 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 , 增加检验次数 。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 , 应注销登记 , 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 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六、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 , 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 ,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合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 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 , 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 , 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 , 其它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 , 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 , 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 , 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 , 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 , 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 , 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 , 性能符合规定的 , 可延缓报废 , 便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 , 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 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年限 。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 , 都需按分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 , 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在本标准发布前已达到本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车辆 , 允许在本标准发布后12个月之内报废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年限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 , 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 , 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 。不需要审批 , 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 , 每年定期检验2次 , 超过20年的 , 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 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O年 。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 , 超过15年的 , 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 ,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 , 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 , 收回号牌和行驶证 , 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后 , 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 , 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 , 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 , 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 , 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 , 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 , 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 , 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 , 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 , 按照新规定执行到年限可继续用机动车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