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摔坏别人手机的老太太该怎么处理?
这件事没完,必须找到当事人赔偿到底!事件回顾6月19日早晨,宁波的小徐骑车去坐地铁上班,将手机放在纸袋里并挂在车把上 。快到目的地时,小徐才发现纸袋破漏手机丢失,于是赶紧回头寻找,期间遇到同学,经过同学多次拨打电话才知道手机已被他人捡到 。小徐希望拿回手机,并与对方协商用500元酬劳换回自己丢失的这部手机,可对方并不买账,坚决要求索取2000元才返还 。
为了稳定对方情绪拿回手机,小徐打算约对方见面进行协商,对方为了拿到钱,同意见面的请求 。路上,为了确保能够拿回手机,小徐一方面报警,希望警方出面帮助;另一方面买了一筐杨梅,连同500元酬劳,希望可以增加对方还手机的意愿 。捡到手机的是一个大约四五十岁的中年大妈,双方碰面后协商无果 。小徐一怒之下拨通了110,告知警方有人“偷手机”,大妈一看小徐报警,拿起手机就砸到了地上 。
两个小姑娘慌乱之下,当时没有想到要抓住对方,把她扭送到派出所,只是捡起摔坏的手机向远处跑去 。事后,两名小姑娘越想越气,手机的确拿了回来,屏幕破碎去维修花了一笔费用不说,维修师傅说因为摔得比较严重,可能会影响手机的后续性能 。拾到失物,合理补偿予以支持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市场经济下不能让做好事的人吃亏,因此对拾物者给予一定的补偿也是得到国家相关法律支持的,大家也是可以接受的 。
拾得者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保管费、通讯费等合理费用有权要求失主承担,失主在领取失物时也应当向拾得者支付这些费用,如果拾得者要求的费用不合理,失主有权予以拒绝 。该案例中失主愿意拿出500元作为补偿,已经表现出其感谢的诚意,而这位大妈却狮子大开口要价2000元,其贪婪之心,丑恶嘴脸实在令人不齿!不当得利违法当失主小徐约贪婪大妈见面后,双方因报酬的价格没有谈拢,对方拒绝归还手机 。
捡到他人手机拒不归还,涉嫌侵占他人财产,获取不当得利,属违法行为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属于不当得利,而不当得利必须依法返还;否则不当得利人的行为将构成侵权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摔坏失主手机同样涉嫌违法贪婪大妈见小徐报警,恼羞成怒将其手机故意砸在地上,由于摔得较严重,造成小徐手机屏幕破碎并影响到手机性能该行为同样涉嫌违法,情节较轻的会受到治安处罚,情况严重的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司财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故意毁坏公司财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小结“给脸不要脸”,本来拿了五百元把手机还给失主,最后大家皆大欢喜,自己还落得拾金不昧的美名 。因为自己的贪心和无知,不仅触犯了法律,现在还把自己搞成反面网红,颜面尽失,到底值不值呢?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一错再错,马路上高清摄像头、人脸识别设备想找到一个人太容易了,态度决定事态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