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对象是指,课税对象的概念

1,课税对象的概念 就是征税对象,也就是“对什么”征税 。如: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增值额”;营业税的课税对象是“营业额” 。课税对象又称税收客体,它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根据 。每一种税都必须明确对什么征税,每种税的课税对象都不会完全一致 。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在现代社会,国家的课税对象主要包括所得、商品和财产三类,国家的税制往往也是以对应于这三类课税对象的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为主体 。与课税对象相关的是税源 。税源是指税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各种税有不同的经济来源 。有的税种课税对象与税源是一致的,如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和税源都是纳税人的所得 。有的税种课税对象与税源不同,如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财产,但税源往往是纳税人的收入 。由于税源是否丰裕直接制约着税收收入规模,因而积极培育税源始终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课税对象是指,课税对象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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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课税对象名词解释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如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消费税条例所列举的应税消费品,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等 。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因为它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 。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可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特定行为等四大类,通常也因此将税收分为相应的四大类即流转税或称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 。在实际工作中也笼统地称之为征税范围,它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对什么征税 。征税对象包括物或行为,不同的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 税种的主要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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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课税对象是什么意思 通俗的说,课税对象就是指针对什么征税 。如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产品、应税劳务等,营业税的征税对象就是饭店、旅店、出租等等,个人所得税的行税对象就是个所取得的收入等 。课税对象又称税收客体,它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根据,也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在现代社会,国家的课税对象主要包括所得,商品和财产三类. 国家的税制往往也是以对应于这三类课税对象的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为主体 。又称课税客体、征税对象 。是税法中规定征纳双方的权力义务所指向的目的物或行为,即征税的客体、指明对什么征税、 。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课税对象即征税对象,是指按税法规定征税的标的物,这一基本要素回答了对什么征税的问题 。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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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谁能详细帮我解释一下分别什么叫契税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1、 契税(Deed Tax)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2、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3、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4、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 。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1.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2.所得税分企业和个人,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说白了就是你每个月工资要交税 。3.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4.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5.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不知道这样说你明白吗5,什么是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合同有: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征税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具体有:1、立合同人2、立据人3、立账簿人4、领受人5、使用人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征税范围: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 。具体征税范围如下:1、经济合同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 。它们是:(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 。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其他4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6,高中政治 财政与税收 该增值税并不是为了强化监督,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要意义:第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我国优化经济结构 。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 。即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而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需征收营业税 。在目前形势下,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第二,可以进一步充分发挥增值税的重要作用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中性”作用(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的影响,因而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的发挥 。现行的税制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这种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 。第三,可以促进我国服务行业的发展,调整产业发展结构 。目前的税制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因为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 。不利于服务企业的发展,进而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 。第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化解税收征管中的矛盾 。现行的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 。例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商品的服务化,商品和服务的界定逐渐模糊,那么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就成为一个难题 。因此,这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化解这些难题 。总之,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的国情,还将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所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改革是十分必要性的 。望采纳(1)无偿性,是指国家无需对纳税人直接付出任何代价 。即从单个个体来看,纳税人缴纳税收,国家无需支付任何东西 。不同于商品交换,买东西就得付出代价,给钱 。(2)固定性,是指国家对征税对象、税率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不得随意改变 。但是,税率等依法改变也体现的是税收的固定性 。例个人所得率的调整,中外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等 。(3)强制性,主要是两个角度:一、征税机关依法征税(不依法就是违背强制性)二、纳税人依法纳税 。(不纳税不行,还有个人收入达12万元以上的必须自行申报也体现的是强制性) 。几个特征应该不难区分 。希望对你解题有所帮助 。7,土地增值税包含哪些内容 1. 土地增值税概念: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2. 特点:(1)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2)征税面比较广(3)采用扣除法(新房)和评估法(旧房)计算增值额(4)实行超率累进税率(5)实行按次征收3.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即: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4. 扣除项目及其金额(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包括两方面内容: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②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如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是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vs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差异,土地闲置费不能扣除} 。②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④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⑤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⑥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①销售费用、②管理费用、③财务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三税一费”,即:①营业税、②城市建设维护维护建设税、③印花税、④教育费附加 。5. 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适用 。加计20%的扣除:公式:加计扣除费用=(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②房地产开发成本)×20%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为:(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2)土地开发成本、费用;(3)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上述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为: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凡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单位,则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及有关费用,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前期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8,价外费用与价内费用怎么区别 一、通过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区别1、价外费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 。2、价内费用:凡是税金构成价格的组成部分,作为课税对象价格的组成因素的税种 。二、通过费用内容不同区别1、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2、价内费用:包括营业税和消费税 。三、通过检查方式不同来区分1、价外费用:要向企业销售部门了解企业的销售情况的结算方式,摸清有无价外补贴 。对与企业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要求其提供合同、协议并审阅其业务相关内容,通过产品销售市场分析有无加收价外补贴的可能及了解行业管理部门是否要求收取价外费用等 。2、价内费用:反映了商品价格构成的组成部分,物质生产部门在一定时期生产出的社会产品,扣除了补偿价值以后的国民收入,需要各项社会必要扣除,商品课税是国家执行这一扣除的有效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价外费用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价内税1.价内费用包括下列各项:(1)买价 。指进货发票所注明的货款金额 。(2)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有些物资,在运输途中会发生一定的短缺和损耗 。除合理的途耗应当计入物资的采购成本外,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向责任单位或过失人索取赔偿,不计入进货成本 。至于因自然灾害而发生的意外损失,减去保险赔偿款和可以收回的残值作价后的净损失,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不得计入进货成本 。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也不得计入进货成本 。(4)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 。指购入的物资需要经过挑选整理才能使用,因而在挑选整理过程中发生的工资、费用支出,以及挑选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数量损耗(扣除可回收的下脚废料等)的价值 。(5)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 。如进口物资按规定支付的进口关税 。(6)其他费用 。如大宗物资的市内运杂费 。但市内零星运杂费、采购人员的差旅费和采购机构的经费,以及企业供应部门和仓库的经费等,一般都不包括在存货的实际成本中 。2.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一、价外费用根据税种不同,费用内涵不同:增值税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 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消费税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营业税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资源税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车辆购置税“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严格来说没有价内费用的说法 。通常理解的价内费用是真正销售产品的货款,包括下列各项:(1)买价 。指进货发票所注明的货款金额 。(2)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 。(5)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 。如进口物资按规定支付的进口关税 。(6)其他费用 。如大宗物资的市内运杂费 。但市内零星运杂费、采购人员的差旅费和采购机构的经费,以及企业供应部门和仓库的经费等,一般都不包括在存货的实际成本中 。三、严格来说没有价内费用的说法,通常理解的价内费用体现产品的成本,体现产品的购置价内属性;税务规定价外费用也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是为了避免一些企业通过价外费用的形式偷逃税款 。按照我国《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商品出口销售收入应以离岸价作为确认基础,商品离岸后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只要能够按出口商品对象进行归集的,都视同价外费用,作冲减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处理 。而《收入》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236363564准则则规定,商品出口销售收入应按合同注明的成交价作为确认基础,出口发生的相关费用随成交价的不同其归属也不同:按离岸价格成交时,确认的收入为合同注明的离岸价,离岸后发生的相关费用为价外费用,不包含在收入之内;按工厂价格成交时,确认的收人为出厂价,工厂到口岸之间的费用和离岸后发生的相关费用为价外费用,不包含在收入之内;按到岸价格成交时,确认的收人为合同注明的到岸价,离岸后发生的相关费用为价内费用,包含在收入之内;按成本加运费价格成交时,确认的收人为合同注明的成本加运费价,离岸后发生的相关费用为价内费用,包含在收入之内 。笔者现将按《收入》准则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表内简称为《行业制度》)对价内、价外费用确认情况的比较列表如下: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价内费用应记人“营业费用”,而不是冲减销售收入;价外费用如果属于代垫款性质,应记人“应收账款”,如果由销售企业负担,也应记入“营业费用” 。但是,在实际出口业务中,有时并不一定严格按照以上四种价格模式成交,例如,合同既规定了货物成交价,又明确离岸后的运费、保险费等费用由买方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另行支付 。此时,运费、保险费等应如何处理呢?关键要看发票价格如何开具,如果发票价格包含了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则应作价内费用处理,反之,则应列为应收账款,作价外费用处理 。由于价内费用的影响,按《收入》准则确认的收入与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收入存在差异,两者的差额即等于价内费用的金额 。这种差异会影响以销售收入为计税基础的流转税 。但由于大多数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零税率,因此,对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商品而言,实际不会产生纳税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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