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被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中注销是什么意思

有限公司注销后 , 税务机关还会向股东追缴税款吗?
【公司注销后被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中注销是什么意思】理论上 , 公司注销后 , 清税的工作已经结束 , 不存在税款或滞纳金未交的情况 。即使追缴税款 , 追缴的对象应该是被注销的公司 , 而不是该公司的股东 。如果税务机关还会向股东而不是向公司追缴税款 , 可能是出现了非正常的情况 。一、通过某个事项或因素 , 发现被注销的公司有偷税、抗税、骗税的情况 , 并导致税务机关未征缴或少缴税款 , 且金额或性质达到或超过了立案的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 , 出现偷、抗、骗税导致税务机关未缴或少缴税款 , 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 , 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 , 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 , 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 , 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 , 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 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立案后 ,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缴纳完涉税税款后 , 股东不能再按原额度分配财产或无财产分配 。公司注销前的财产一般是按照如下顺序进行: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 缴纳所欠税款 ,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
在上述情况下 , 要追缴该部分税款和滞纳金 , 只能向已分配的股东追缴 , 股东间承担连带责任 。三、立案后 , 发现存在注册资本未实缴完毕或实缴完毕后又抽逃的现象 , 且其金额导致涉税的税款和滞纳金不能完全缴纳 。注册资本未实缴完毕 , 股东应该以认缴的额度为限 , 进行涉税税款的补缴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可以作为支持以上结论的法律依据:“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 逃避债务 ,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 , 逃避债务 , 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 , 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上述公司法和民法总则所述 ,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 逃避债务 , 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此时 , 股东在未缴完或抽逃的额度内 , 有可能要补缴涉税税款和滞纳金 。个人认为 , 只有在上述特例情况下出现时 , 才有可能向已注销公司的原股东追缴税款 。现实中 , 公司注销完了 , 不会再有什么事情牵扯到股东了 。但如果 , 股东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 在注销公司后被发现公司犯有虚开发票罪等刑法罪行 , 且情节严重 , 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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