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有限合伙创投企业?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定义,什么叫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一、成立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一般程序首先,要有作为管理层的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合伙人的发起人 。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是公司制企业,也可以是合伙制企业,或者是其他的组织,资产管理机构一般要求有金融投资界专业人士和经济、金融界知名专家、学者与教授组成顾问团队 。其次,资产管理机构作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发起人,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成立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特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般以货币出资,具体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 。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般以货币出资,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有限合伙制,有利于将创业投资中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有机结合起来 。
三、成立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适用的法律在北京地区,成立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3、《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2月20日联合下发);4、《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号)》(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4月15日联合下发) 。
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一)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设立有限合伙的相关规定:1)有二个以上五十以下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须满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1、如果备案,必须满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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