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责一致原则要求各级领导者都应具有一定的职务、权力、责任和利益 。回答:权责一致其实是对于有效利用权利,对于权利的一种刚性要求 。
为什么要实行权责一致原则?
回答:权责一致其实是对于有效利用权利,对于权利的一种刚性要求 。(1)权责一致原则要求各级领导者都应具有一定的职务、权力、责任和利益 。①职务:是指领导者所处的一定的职位和由此产生的职能 。②权力:包括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各种权力 。③责任:是领导者必须承担的与其权力相对应的义务和履行义务的行为后果 。④利益:是指与职务相联系的一定报酬形式 。
社区物业管理治理乱象频出,如何认识业委会和业主及物业公司之间的权责利及矛盾化解?
物业纠纷乱象,直接影响业主的安家乐业,影响了小区的安定团结,反映了认真贯彻落实《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依法规范物业管的紧迫性 。物业管理是业主自我管理,是业主行使财产权的行为,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 。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组织,是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物业是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常设执行机构,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行使物业管理权,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公司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时纠正和制止物业公司合同以外的,滥涨价,乱收费,断电断水捆绑收费等非法行为,协助物业收交物业费,督促物业公司服务到位,物业公司应提高服务质量,以优质服务,诚信服务取信业主,相互协调搞好小区的物业管理 。
在实践中,众多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于管理者和服务者于一身,一家独大,过度地追求利润,像个无底洞时终填不満,侵害业主的利益成为必然,因此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必须共存,缺一不可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强调符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都必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换言之,小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都必须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企业权责利关系浅析,论权责利三者关系为什么一致】《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了绿灯,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等各组 。此条款未规定业主提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建筹备组,也就是规定街道办应主动组织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但有的小区规定,必须要有百分之二十的业主申请,才能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法规之外设置了附加条件,有意无意的为成立业主委设置了障碍,造成众多小区没有业主委是会,违背了加强业主大会建设的规定,小区物业管理组织不健全,是造成物业纠纷乱象重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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