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争性谈判中 , 谈判小组千万不要受法律条款中“在确定中标人之前 ,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干扰 , 否则 , 就可能因适用法律条款不当而影响竞争性谈判的效果 。谈判坚持同一标准:一是接受邀请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必须坚持同一标准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一般条件 , 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必须具备的特定条件 , 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其资格审查的方法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情况选择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二是谈判涉及的相关实质性条款范围、条件、口径必须一致 。如果谈判中涉及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 , 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 并以书面修改或补充后的谈判文件条款与各单一供应商进行新一轮谈判 。三是谈判小组只能与各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且轮次应当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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