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鼎记豪侠装备怎么处理,《鹿鼎记》是金庸最好的小说( 二 )


其止结拜弟兄无歃血焚表等事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杖一百 。”⑤较之以往,新规定有两处大的变化:(1)以前区分十人以上和十人以下,现在不区分了,只要存在歃血、盟誓、焚表等仪式,一律按“谋叛未遂”来严惩 。(2)以前不区分主犯和从犯,现在开始区分并对主犯实施严惩 。这大约是为了刺激犯案者为抢夺从犯身份而互相指控 。
按这项政策,《鹿鼎记》里韦小宝与张勇、王进宝、孙思克等人结义时,“(张勇)投刀于地,向韦小宝拜了下去 。王进宝和孙思克跟着拜倒 。韦小宝跳下马来,在大路上跪倒还礼”,且约定“今后就如结成了兄弟一般,有福共享,有难共当”,大致已可归入“谋叛未遂罪” 。?陈小春版《鹿鼎记》封面此后,整个康熙时代和雍正时代,对“义结金兰”均维持着大体相同的惩治措施 。
到乾隆三十九年(1774),才又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 。新法律规定:“凡异姓人但有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者,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减一等;若聚至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发极边烟瘴充军 。其无歃血盟誓焚表事情,止序齿结拜弟兄,聚众至四十人以上之多,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减一等 。若年少居首,并非依齿序列,即属匪党渠魁,首犯拟绞立决,为从发极边烟瘴充军 。
”⑥新律的主要变化,是再次以人数的多寡,将义结金兰之举区分为不同的惩罚层次 。但这个变化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宽缓刑罚,而是相反 。上一年,广东揭阳县闹出一桩“陈阿高四十余人聚众结盟案” 。经查,陈阿高等人虽有结盟,但并不“序齿”,也就是没有互相排列年龄分出大哥、二哥、三哥……算是规避掉了“歃血结拜弟兄”的罪名 。
广东巡抚不敢承认这种规避的有效性,在判决时刻意“比例加重”,将为首的陈阿高判处绞刑,从者杖刑一百 。但乾隆对这个判决仍不满意 。他认为,该案暴露出,自康熙时代流传至今的法律,存在两大问题:(1)四十多人结盟与十余人结盟,岂能适用相同的惩罚?(2)陈阿高二十二岁而被推为魁首,这是比“序齿结拜弟兄”更可恨的事情,却没有专门的律条来处理他 。
⑦于是,刑部赶紧制定出了前文所引的新律 。?郎世宁绘《乾隆半身冬装像》,引自银川当代美术馆网站 。这种对“义结金兰”的打击,一直维持到晚清 。道光四年(1824),广西发生过“老廖等序齿结拜弟兄案” 。广西巡抚将老廖刺字流放,刑部则认为乾隆制定的律条里并没有刺字之说,故责令广西方面更正 。⑧同治九年(1870),直隶总督曾国藩又负责处理过“遵化蔡二奎等结拜兄弟案”,因参与结拜者不足二十人,且未查出有歃血、焚表等仪式,曾国藩的处理是“为首者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为从者减一等” 。
⑨不过,较之康雍乾时代,咸同时代对“义结金兰”的打击已是强弩之末 。在内有天平军与捻军起事,外有洋人入侵的状况下,朝廷其实并无太多余暇,再去关注底层民众的结拜问题 。而且,随着皇权的衰微,晚清官场也成了兄弟结拜的“重灾区” 。比如,咸丰的托孤重臣肃顺“喜约异姓为兄弟”;湘军骨干胡林翼与湖广总督官文“约为兄弟”;帝师翁同龢据说曾与荣禄、广寿结为兄弟;袁世凯则与徐世昌“结为金兰密友” 。
⑩这种现象,绝不会出现在康熙时代的官场 。但好在,韦小宝只是一个虚构的小说人物 。①《大清会典》(雍正朝)卷一百九十四,“奸徒结盟” 。②康熙八年题定《新颁律例》卷一,康熙三年新例 。③《大清会典》(雍正朝)卷一百九十四,“奸徒结盟” 。④康熙八年题定《新颁律例》卷二,康熙八年新例 。⑤雍正朝《大清会典》卷一百九十四,“奸徒结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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