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跨境支付,跨境支付与人民币跨境支付有什么不同

1 , 跨境支付与人民币跨境支付有什么不同跨境支付是以外币结算 , 人民币跨境支付则是以人民币结算 , 跨境支付试点牌照是国家外管局发的 , 而人民币跨境支付许可则是央行发的 。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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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民币跨境支付是什么意思人民币跨境支付 , 是一种新型的贸易结算手法 。这样方便企业办理各种贸易融资 。在跨境贸易中可以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 不仅有效降低企业在贸易中面临的汇率波动风险 , 同时也预示着 , 在跨境贸易中人民币从计价货币提升为结算货币 , 顺应了国内外市场、企业需求 , 有利于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地区的贸易发展 。总之 , 简单一句话 , 咱们的货币更国际话了 , 以后跨境贸易往来更方便快捷了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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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哪些业务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交易 跨境人民币业务是指经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和投资的业务 , 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范围内 , 直接为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相关结算服务 。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主要意义有三点:一是有利于加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投资往来 , 促进中国经济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三是有利于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开放和发展 。四是有利于促进国际货币体系多极化发展 。跨境人民币业务对于企业来说有几点好处:一是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二是节省了货币转换的汇兑成本 。三是节省了企业外币衍生品交易等套期保值费用 。【人民币跨境支付,跨境支付与人民币跨境支付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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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什么是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及官方网站 人民币跨境结算是指有跨境贸易及零售结算需求的企业 , 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作为跨境结算的货币 。为客户提供办理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的跨境付款和收款服务 。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 , 是指支付机构依托互联 , 为境内外收付款人之间真实交易需要转移人民币资金提供的支付服务 。2012年4月12日 ,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 , 央行决定组织开发独立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简称CIPS)) , 进一步整合现有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渠道和资源 , 提高跨境清算效率 , 满足各主要时区的人民币业务发展需要 , 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 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2015年10月8日上午正式启动 。系统上线运行后 , 将大大提高跨境清算效率 , 标志着人民币国内支付和国际支付统筹兼顾的现代化支付体系取得重要进展 。5 , 如何办理操作境外人民币付汇业务流程 境外人民币付汇业务流程一、清算行模式 (一)定义 客户将款项付到其境内结算银行后 , 境内结算银行将汇款指令发送到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 , 再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 最后才发到境外客户的结算银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银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通过港澳清算行进行清算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目前银行可开展与港澳地区清算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三)操作流程 1、付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 , 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银行审核客户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货到付款项下须登录国家口岸执法系统核注相应报关单) , 扣划客户人民币资金后 , 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 。③银行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④港澳清算行收到汇款指令后指示境外参加银行贷记收款人账户 。⑤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 并通过人民币 。只有少数地区可以用RMB结算!出口程序是一样的!要求比较高 , 要求国外客户可以换到RMB , 没有汇率风险!6 ,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怎么样 人民币跨境支付是指有跨境贸易及零售支付需求的企业 , 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作为跨境支付的货币业务 。人民币跨境支付(CIPS)的主要功能包括连接境内、外直接参与者 , 处理人民币贸易类、投资类等跨境支付业务 , 满足跨境人民币业务不断发展的需要;采用国际通行报文标准 , 支持传输包括中文、英语在内的报文信息;覆盖主要时区(亚、非、欧、美)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通用和专线两种接入方式 , 参与者可自行选择等 。2012年4月12日 ,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 , 央行决定组织开发独立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简称CIPS)) , 进一步整合现有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渠道和资源 , 提高跨境清算效率 , 满足各主要时区的人民币业务发展需要 , 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 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各项政策的推出 , 跨境人民币业务不断增长 , 对支付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 。2011年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超2万亿元 , 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量超1100亿元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建设目标是保证安全、稳定、高效 , 支持各个方面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需求 , 包括人民币跨境贸易和投资的清算、境内金融市场的跨境货币资金清算以及人民币与其他币种的同步收付业务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7 ,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相关制度 CIPS(一期)的制度主要包括:《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参与者服务协议》、《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运行规则》以及《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技术规范》 。其中 ,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银办发[2015]210号)由人民银行制定并在门户网站发布 , 主要规定参与者的加入条件、业务处理要求、账户管理要求等 。经人民银行批复后 , CIPS运营机构制定并发布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参与者服务协议》和《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 , 协议以法律文本的形式约定了CIPS运营机构和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操作指引规定了主要业务流程及具体要求 。后续 , CIPS运营机构还将发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运行规则》、《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技术规范》 。cips(一期)由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上海)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营 , 该机构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以下简称运营机构) 。2015年9月8日 , 运营机构在上海正式成立 , 全面负责cips(一期)的系统运营维护、参与者服务、业务拓展等各方面工作 。cips(一期)上线后 , cips运营机构将按照市场需求 , 逐步完善cips各项功能 , 强化内部管理 , 提高cips清算效率和竞争力 。未来 , cips运营机构还将加强与国际其他清算组织和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 努力拓展国际市场 。此外 , 为更好地运营cips , 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将视需要考虑增资扩股 , 选择适当时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 人民银行已经制定和发布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运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银发[2015]290号) , 对经营范围、业务运营等做出了规定 。8 , 人民币境外结算如何操作 希望有帮助!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全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 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内机构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 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 便利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 , 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使用人民币资金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内登记注册的非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项目或企业前 , 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对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实施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应当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 。在办理有关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时 , 境内机构应当明确拟用人民币投资的金额 。第五条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或未发生过前期费用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 , 境内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递交以下材料 , 办理前期费用汇出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书;(二)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的境外直接投资申请文件复印件;(三)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3天内完成相关信息登记手续 。发生过前期费用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 , 境内机构应当在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条境内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办理前期费用汇出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后 , 可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或前期费用人民币资金汇出 。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 , 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 , 要求境内机构提交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等相关材料 , 并认真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 , 银行可登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 。第七条审核境内机构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和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后 , 银行可以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 。境内机构累计汇出的前期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的中方投资总额的15% 。如确因境外并购等业务需要 , 前期费用超过15%的 , 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 , 通过境内机构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的结算 , 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 。第九条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业务需要同时使用外汇资金的 , 境内机构和银行应当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 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 。在办理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时 , 银行应当登入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审核 , 确保相关业务的合规性 。第十条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的境外直接投资汇出的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之和 , 不得超过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境内机构已经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前期费用 , 应当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银行在为该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时 , 应当扣减已汇出的人民币前期费用金额 。银行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前期费用跨境支付信息 。第十一条自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 , 境内机构应当将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银行应当督促境内机构将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对拒不调回的 , 银行应当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二条境内机构可以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以人民币汇回境内 。经审核境内机构提交的境外投资企业董事会利润处置决议等材料 , 银行可以为该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利润入账手续 , 并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利润汇回信息 。第十三条境内机构因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收支 , 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到银行直接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 。在办理上述业务时 , 银行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第十四条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 , 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情况 , 境内机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天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第十五条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通过本银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银行发放人民币贷款的 , 银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调拨人民币资金或向境外代理银行融出人民币资金 , 并在15天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在办理上述业务时 , 银行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第十六条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 , 银行和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与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各类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第十八条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 ,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 预防利用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银行应当收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目的地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信息 , 评估境外直接投资目的地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 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加大事后监督检查力度 , 有效监管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活动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每日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每日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外汇跨境收付信息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境内机构的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报送、反洗钱等职责 , 监督境内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银行、境内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依法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 , 可以禁止银行、境内机构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第二十二条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违反有关审慎监管规定的 , 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违反有关反洗钱、反恐融资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 , 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 , 参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监管部门对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 按照本办法执行 。据我所知渣打银行是可以的 。渣打在东非有branch , 比如说肯尼亚 。流程其实和非人民币结算差别不太大(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 , 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 。(2)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 , 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进口预付或出口预收) 。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3)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 , 企业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 。(4)企业实际报关时间与预计报关时间不一致的 , 应通知银行 , 由银行向rcpmis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5)企业持相关单证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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