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湖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60岁以上奖励扶助政策( 二 )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湖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60岁以上奖励扶助政策】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湖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60岁以上奖励扶助政策


4,退休后独生子女奖励金是一次性给还是按月给退休后的独生子女奖励金有的地方是一次性给,也有的地方是按月给 。关于独生子女的奖励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是由各省市自行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情况,自行规定 。当地人口计生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奖励,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承担 。像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奖励政策为1000元 。黑龙江省是3000元,江苏省是2400元或者3600元,上海市是5000元,山东省是全国各地最高的——30%的上年度社区的市的社会平均工资 。比如说青岛市上年度单位在岗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是81671元,30%就达到了2.44万元 。山东省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称为一次性养老补助,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 。不过,青岛市黄岛区对于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没有用人单位的情况,是通过县区级财政予以补贴 。山东省实际上也有按月发放的养老补助,主要是针对农村地区的独生子女父母 。农村地区的独生子女父母,从60岁起每人每月发放80元的养老补助 。无法享受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待遇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给他们以相同的奖励政策 。像湖南省也是类似,按照《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后,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 。过去应享受而未享受或者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养老金5%的退休金或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者每月80元的养老补助 。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已经发放的要予以抵扣 。像云南省、四川省、重庆市和海南省等很多地区,则是直接企业退休人员也享受增发一定比例的养老金 。但是增发比例还是不一样的 。比如说四川省是独生子女父母每缴费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四川省这种情况,如果本人缴费指数较高或者缴费年限较长,这样是更划算的 。重庆市则直接是按照本人基本养老金的3%来进行计算,海南省是按照本人基本养老金的5%进行增发 。云南省是按照上年度全省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5%发放,每年随着养老金的增加而提高,差不多每月也就是一百四五十元左右 。所以具体情况非常复杂,还是要看各地的政策而定的 。5,湖南省独生子女户奖励政策 按规定孩子18岁以前和父母60周岁可以带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去当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报领取独生子女奖励金 。其它没有什么奖励政策了 。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可领取独生子女奖励金,有一次性给的,也有按月给的,各地规定不一6,湖南省的独生子女政策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 27 号)精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国资委2014年9月17日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为了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 27 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一、关于奖励对象(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 。“同类奖励”,是指退休后因受计生奖励增发本人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或者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金 。外省市区迁入人员由原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本省迁出人员由现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现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本省城镇居民具体包括以下人员: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单位)的职工 。在本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以及在本省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驻湘央企)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不论是否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除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条件者外,均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 。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是指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即2014年1月1日)持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 。“城镇居民户口”居民,在尚未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的地区,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在已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是指户口在居民委员会、没有承包责任田土的居民和户口在村民委员会但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者原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居民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仅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原享受农村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停止享受原待遇的下一年度起,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健在而没有户口的居民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持有2个以上户口的,须先自行到公安部门核实并注销多余户口,注销多余户口后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是指除国有单位之外的其他所有制单位的职工 。“无工作单位居民”,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业主和雇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 。3.在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 。2014年1月1日后,外省市区城镇居民迁入本省的,须在距离退休时间或《若干规定》所定奖励年龄5年前,将户籍由外省迁入本省,且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并已领取养老金 。户籍由外省迁入本省的时间以公安部门认定的迁入时间为准 。是否“连续居住5年以上”,由其常住地居委会出具证明,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计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是否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且已领取养老金,由其参保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 。“户口迁出本省”,包括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后将户口迁往外省的职工,以及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但户口一直在外省的国有单位、国有控股企业破产、改制为非国有单位的职工 。5.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人员主要指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城中村”的农村居民和农垦企业中农业户口的企业职工 。(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是指当事人在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时,须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湘人口发〔2007〕32号,以下简称《应用解释》)规定的持证条件,并持有《光荣证》 。领取《光荣证》后,子女数量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持证条件的,其持有的证件无效 。《光荣证》遗失,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补办《光荣证》;原持有的《光荣证》遗失,已超过规定的申领年龄又无法找到补证所需要的原始材料,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由对象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公示5日,所在街道核实后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见附件1) 。申请人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已领取《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其持有的《光荣证》继续有效 。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属国有单位职工的,到单位申领《无子女证明》(见附件2),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申领《无子女证明》,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无子女证明》的办理程序:1.申请 。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规定条件的,在申请奖励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到户籍地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提出办理《无子女证明》的申请 。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分别提出申请 。2.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核实情况 。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日内,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5日无异议后,在《无子女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意见并加盖公章,交申请人到街道审核 。3.街道审核 。街道接到工作单位或居委会签署了意见的《无子女证明》后,在《无子女证明》上加盖公章,复印一份存档,一份发给申请人 。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三)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年龄的确定以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 。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须办理了居民身份证以后再申请奖励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年龄的确定参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职工身份证出生时间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时间最早的记载为准 。职工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已死亡的,无工作单位居民未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奖励年龄已死亡的,均不享受奖励 。(四)2014年1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1.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沿革,原可以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待遇,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待遇的;2.其他城镇居民2009年10月22日后尚健在,应享受而未享受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3.2009年10月22日前因享受其它奖励等原因,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按本人基本工资100%领取退休金的;4.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5.2009年1月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企业军转干部;6.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或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2014年1月1日后退休或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奖励条件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是职工的,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次月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是无工作单位居民的,从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年龄次月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 。2014年1月1日前原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以及在2009年10月2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或未领取5000元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选择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从20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奖励80元的方式,选择后不得更改 。“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已兑现”指已领取了5000元奖励,“部分兑现”指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 。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需从2014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 。选择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原兑现不足5000元的,补足至5000元 。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至5000元 。“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为各地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 。《若干规定》实施时间为2014年1月1日 。三、关于奖励资金来源(一)国家机关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单位经费中列支 。原事业单位改为企业,仍保留事业身份的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筹资,上交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收缴,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筹集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每人5000元奖励资金,按参保层级上交至相应层级财政非税部门,其余资金由相应层级财政负担 。企业的性质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委或其他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四)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含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政府筹资 。总体上由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省直管县市的由县市承担;非省直管县市区的由市州、县市区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省级财政承担50%奖励金以外的部分,奖励对象户籍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由参保地筹集资金;参保地在省外的,由户籍地筹集资金;在省级参保的,由省级财政筹集资金;在市级参保的,由市级财政筹集资金;在县级参保的,由县级财政筹集资金 。四、关于对象确认程序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中,国有单位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城镇居民未参保的、在省外参保的、在省级参保的以及在户籍地所属市级或县级参保的,由户籍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由参保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 。2014年1月1日前,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待遇、原属于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后仍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现企业负责奖励资格确认 。企业已改制、破产重组为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或破产未重组的,按隶属关系,纳入其他城镇居民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奖励对象确认程序1.本人申请 。申请人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和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 )一式两份 。已退休的职工在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交《退休证》 。可以选择奖励方式的,须与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签订《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选择奖励方式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4)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或领取奖励金,需提供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死亡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有配偶的,配偶为代办人,并提供结婚证;没有配偶的,子女为代办人,并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死亡的职工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的,由合法继承人共同确定其中一人作为代办人,提供相应的公证书 。因死亡已注销户口的,需提供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证明须载明申请人身份号码 。生活不能自理证明由工作单位或常住地的居委会出具,并由街道予以核实 。死亡证明包括以下类型: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因特殊原因无上述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并由街道予以核实 。死亡证明要有确定的死亡日期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以下证明: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因特殊原因无上述证件、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出具证明,并由街道予以核实 。2.单位审批确认 。申请人所在单位依照奖励对象条件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日,同时公布单位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单位奖励对象,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建立个人档案 。3.县级备案 。所在单位于每年5月1日前统一将确认的《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见附件5)和《申请表》报本单位所在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在企业所在地之外的本省的市级或县级参保的,报参保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存档,将奖励对象签订的《协议》一式两份统一送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盖章 。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1日前将奖励对象《申请表》相关信息录入“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将加盖公章后的《协议》通过所在单位送达奖励对象 。4.数据报送 。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15日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州计生主管部门,市州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1.本人申请 。申请人在每年4月1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退休、参保等相关材料以及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负责资格确认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 。可以选择奖励方式的,须与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签订《协议》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的,参照国有单位同类情况办理 。如申请人为外省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须提供原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以及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2.居民委员会评议公示 。居委会应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议事会议评议,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居民代表会评议表》(以下简称《评议表》,见附件6) 。申请人死亡的,还须核实代办人信息及与申请人关系等情况 。评议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应按《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表》格式(以下简称公示格式,见附件7)在居委会公务栏张榜公示5日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居委会分管卫生计生工作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4月15日前将拟奖励对象名册和《申请表》、《评议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进行初审 。评议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说明原因并退还相关申报材料 。3.镇级初审上报 。由街道组成评审组,对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见面走访核实情况 。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见面调查表》(以下简称《见面调查表》,见附件8) 。初审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按公示格式在街道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5日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5月1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册连同《申请表》、《评议表》、《见面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协议》一式两份上报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审批 。初审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调查材料整理归档 。4.县级审批确认 。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对街道上报的拟奖励对象情况进行审查确认,由分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并以文件形式将审批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批复到街道,由街道印发至居委会张榜公布 。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为审批确认的奖励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于6月1前将相关信息录入“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将加盖公章后的《协议》通过街道送达奖励对象 。审批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5.数据报送 。县级计生主管部门每年于6月15日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州计生主管部门,市州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五、关于资金发放与管理市州、省直管县计生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将奖励对象规模和资金需求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于每年8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奖励对象规模和资金需求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和核算城镇奖励资金的归集、拨付、结存 。需要配套资金的市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城镇奖励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配套资金一并下达非直管县市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城镇奖励资金的指标文件后,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确保专款专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 。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 。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按月发放 。奖励金由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发放的,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由委托的代理机构发放,于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代理机构根据县级计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奖励对象名单,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在收到奖励资金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资金足额打入对象的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县级计生主管部门 。代理机构必须制定严格的城镇奖励专项资金发放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为任何组织、个人办理奖励对象的代扣代缴业务;不得收取开设账户及小额账户管理等费用 。各级计生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资金发放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将上年度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抄送同级计生主管部门 。县、市级计生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年8月5日、10日前,向同级财政和上级计生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城镇奖励对象预测规模和资金预算,同时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卫生计生委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六、关于对象年审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实行年审制度 。由计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于每年的5月份到居委会进行年审,街道组织人员入户核实情况,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附件9) 。对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见附件10) 。国有单位确认的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年审,于5月31日前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和《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报县级计生主管部门 。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将退出人员在“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退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计生主管部门相互反馈掌握的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及时注销奖励资格 。享受奖励待遇后因合法生育或收养子女而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停发奖励金;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停发奖励金并由对象确认单位追回奖励金 。7,再婚独生子女证有效吗有子女的夫妻离婚后再婚,如果没再生孩子的话,之前的独生子女证还是有效的,如果继续生了孩子,之前的证件就没有效了 。再婚独生子女证有效吗?当今社会人们大多会有“快餐式恋爱”,也因此许多人婚后的婚姻状况不稳定,离婚以及再婚,在当今社会已屡见不鲜,虽然在某些老一辈看来,再婚是一种有辱风节的行为,但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所以在离婚后也仍有权利寻找自己的幸福,这样一来再婚率就会提高 。这种情况下,很多人会问很大对于有子女的夫妻离婚后再婚,独生子女证还有效吗?特定条件下有效: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异或丧偶后,在育龄期内再婚,新组合家庭子女数累计超过一个的,持证人应当在当月到原发证机关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否则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仍然有效 。并且离婚后也可补办《独生子女证》,只需要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以及离婚证明即可 。使其有效的条件:以河南省为例,根据《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三条,婚前双方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以及第十条,婚前双方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有独生子女证免交养老保险吗不免交独生子女证和养老保险两者没有必要的联系,不免交 。独生子女证儿只是有一些优惠政策,并不代表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需要给你开支的 。在社会中生活,有医保和养老保险是基本配置,如果没有的话,那生活中应该少不了鸡飞狗跳和鸡飞蛋打,很多矛盾很多不顺都是从这里暴发出来的 。有人问有独生子女证会不会免交养老保险,其实独生子女证和养老保险两者没有必要的联系,不免交 。独生子女证儿只是有一些优惠政策,并不代表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需要给你开支的 。2021年独生子女补贴新政策一、独生子女父母补贴当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到达退休年龄后,就能凭仗《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每个月能够领取这笔补贴,也能够一次性领取,当然,补贴金额各地域不同会有一定区别 。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同,所以补贴的力度也有所差别 。比方上海市,规则是子女16周岁之前,每月发放30元的补贴;北京市每月发放10元补贴,独生子女18周岁之前能够领取 。二、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补助要领取该补贴的规则是手持独生子女证书,在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即可到当地的相关部门去领取一次性补助 。据各媒体报道,补贴力度最大的城市是上海,父母双方能够各领5000元,这代表着夫妻双方一次性能够领取10000元;还有北京,夫妻各领1000元 。9,退休职工领独生费多少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且直至退休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才可以享受独生子女补助 。独生子女补助的标准,全国略有差异,比如:在沈阳,对于单位退休的职工,由单位支付独生子女费 。标准为每月10元,或者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2000元 。在湖南,独生子女补助的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或者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5000元 。在单位退休的,由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部门来支付 。2015年,国家开始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对于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光荣证》 。对于在此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原有的政策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10,有独生子女证国家有什么补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夫妻,截至到子女满18周岁,夫妻二人可从各自所在单位领取奖励费 。退休补助费: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在退休的时候,可以获得一次性休补助费 。伤残扶助补贴:独生子女家庭遭遇重大疾病,或者伤残的,可以申请伤残扶助补贴 。每个地区的独生子女证补贴待遇不太一样,具体补贴情况可去询问相关部门 。众所周知,独生子女证制度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每个地区的独生子女证补贴待遇不太一样,大致可参考如下: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从领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截至到子女满18周岁,夫妻二人可从各自所在单位领取奖励费 。每人每月可以领5元,累积下来双方共得2160元,但不可以一次领取,受单位制度等限制,具体发放形式有所差别 。2、退休补助费 。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以及事业职工的,退休时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 。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以单位发放,标准是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 。3、独生子女父母为农村居民的:年满60周岁的农村夫妻,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领取相应的奖励扶助 。4、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居民的:户口为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他们一定的奖励扶助 。11,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怎么领这个补贴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发放的 。领取条件:首先需要持有《独生子女证》等有效证明,其次还需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怎么领?独生子女的相关补贴通常都是由用人单位发放的,如果是下岗失业职工,那么在办理退休时可能已经没有用人单位了,那么自然就没有单位来为其支付独生子女补贴费用 。其实关于独生子女补贴与是否下岗是没有关系的,主要还是看独生子女父母是否满足申领补贴的条件 。要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首先需要持有《独生子女证》等有效证明,其次还需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有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另外还需要申领人之前未在本地或其他地区享受过同类型补贴 。满足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就可以享受退休补贴,退休时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由单位支付,在退休前就已经下岗失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向当地的街道计生部门或社保相关部门申请领取补贴 。不同地区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有所不同,大部分地区独生子女补贴除了有退休补助外,还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推出了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教育补贴、独生子女养老补贴等福利,具体的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关于独生子女补贴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不同地区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略有差异,不过大部分地区的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都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这笔补贴费用通常都是由单位发放的 。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不同,所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标准也存在差异,根据大部分发布的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来看,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大多在1000元-5000元左右 。例如北京地区对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会发放一次性1000元的退休补贴,而上海则是一次性5000元的补贴,河北省一次性3000元补贴,只有山东省是与时俱进的特殊身份,山东省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是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发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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