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合同法全文,关于劳动法公司不给员工签合同和保障的诉讼案例】
4,2021年劳动法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是什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无论是辞职还是辞退在劳动市场中都是十分常见的事 。所谓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员工严重违纪或者其他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5,求劳动法和合同法全文谢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促进就业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 工资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 职业培训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 劳动争议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十三章 附则正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就业压力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加班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资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工资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安全生产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禁止使用童工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职业培训证书》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社会保险(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监督检查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6,劳动合同法是否对我们没用你在同一单位已经连续工作了十二年:1. 单位一直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 。2. 单位一直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单位已经侵害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 1. 通过拨打社会保障电话12333进行举报,请求社会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从你进单位之月起补缴社会保险费 。2. 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定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从你进单位之月起补缴社会保险费 。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辞职的没有经济补偿金,支付双倍工资也只有3,4,5,三个月,劳动合同法是三月开始的该单位违反了劳动法,如果有证据证明你是与这家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那就可以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明确规定,否则是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 。可以去医院开具病例、化验单等相关证明,然后提交给单位,同时办理休假手续,如果有医疗保险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医药费等相关费用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作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病是有享有医疗期的权利的,在医疗期未满时用人单位是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劳动法规定的医疗期,你的朋友工作有10年,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有至少9个月的医疗期的,但医生是不是建议你的朋友休息呢?不可以,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如果企业解除,可以劳动仲裁不可以~用人单位不得在员工患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你朋友是十多年的老员工,应该有待遇的~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8,1995年的劳动法补偿金 【合意解除 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一、你说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终止应当给予补偿: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补偿的标准: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去年8月30日进厂,到今天不足六个月 。只能支付你半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 。9,劳动法处罚条例 扣工资完全不合理,旷工如果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只能停发当天工资而已 。计件工资的标准要求合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除名即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结清工资 。公司的行为严重违法了劳动法相关规定,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劳动合同法中 第十九条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规定了以下情形: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3、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六个月;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5、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6、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不存在试用期 。现在用人单位不得再适用“开除”来处理劳动关系 。企业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开除 适用法规 废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1982年4月10日颁布),适用于用人单位对职工作出“开除”、“除名”等行政处罚 。该《条例》已经由第516号令废止(2008年1月15日颁布)【未签订 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拖欠工资 经济补偿 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10,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我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仲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就是合法的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立即走人,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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